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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短期借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关联方进行短期借款事项是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经营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情况。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审议流程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二、《关于 2021年度公司关联方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融资支持暨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1年度公司关联方高新投集团、高新投担保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主体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8000万元人民币融资支持,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关于 2021年度公司关联方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融资支持暨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1年度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1年度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单项质押融资业务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此事项可以将流动性较低的应收账款转变为流动性较高的现金资产,优化公司现金资产情况,符合公司经营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情况。本次授权质押融资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审议流程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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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雁影 徐立云 孔德周
2021年 7 月 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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