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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升科技_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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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升科技_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

chen 发表于 2021-7-28 00:00:00 浏览:  30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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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
审核函〔2021〕020187 号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已进入中国证监会注册环节。现将中国证监会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转发你公司,请予以落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若回复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所收到回复和更新的申请文件后,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附件:证监会注册环节反馈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 年 7 月 28 日
附件:证监会注册环节反馈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近期,我部审核了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融资申请文件。现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将需要问询的问题发给你们,建议及时发出,要求公司规范落实。
附件: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监管部
2021 年 7 月 22日
附件: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申请人未完整说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最近三年实现效益的情况。请申请人董事会按照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请会计师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根据申请材料,截至 2021 年 3 月末,申请人持有创业板上市公司中科电气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金额为 8385.46万元。
同时,申请人与中科电气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持有中科电气股份不属于财务性投资。请申请人说明:(1)获得及持有中科电气股份的具体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2)结合投资目的及协同效应的实现情况说明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申请人采购和销售集中度较高。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向前五名客户销售和向前五名原材料供应商采购的基本情况,包括不限于名称、销售或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期末应收账款金额及期后回款情况;(2)公司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开
发方式及合作历史,供应商和客户集中度较高是否属于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的重大依赖,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或特殊利益安排或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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