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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东制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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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东制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表的独立意见

小渔儿 发表于 2021-7-26 00:00:00 浏览:  3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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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核查了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包含 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
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现就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广泛征求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名李安平、马士锋、李静、苗辉、王智民、乔延江、范荣、钱锋 8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乔延江、范荣、钱锋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需要。
通过审查上述 8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 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
育背景、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我们认为该 8名董事候选人均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条、《公司章程》第 93 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同时,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未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上述 8 名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数总计未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我们同意上述 8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 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宋瑞霖、杜冠华、余春宏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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