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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同业竞争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我们作为独立董事,经对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履行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进行事前审议,认为本次公司控股股东申请豁免履行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出的豁免承诺申请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麦昊天、高昊、邱普2021 年 7月 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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