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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为保护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
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调整独立董事津贴事项,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经审阅被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等资料,认为本次被聘任的具备高级
管理人员的从业经验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具备相关任职条件。
(二)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对相关高管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高管人员提名,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事前认可意见
结合公司目前资产规模、业务范围等管理实际,为确保建立独立董事获得与其责任相符合的报酬体系,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每年由 8万元/人调整至 13万元/人(含税),按月核算,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次月执行。
经审阅,我们同意调整独立董事津贴,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夏鹏、陈天翔、韩放、陶杨2021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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