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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1-037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7 月 30 日(星期五)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7 月 30 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7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7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 398 号南郊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5、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杰先生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5 人,代表股份38721378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43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38134015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72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587363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1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计 30 人,代表股份 587857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8721%。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4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587363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1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GRIFOLSS.A.回避了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 1766165808 股)210523838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2%;
713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
20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0520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19%;反对 71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30%;弃权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0%。
三、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2、见证律师:赵园园、张美齐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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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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