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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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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小股 发表于 2021-7-31 00:00:00 浏览:  38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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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公司拟实施《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我们认为: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公司选取“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净利润”指标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盈利情况及企业成长的最终体现,是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成长性指标,也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
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 2021 年净利润值不低于 7000 万元、2021 年-2022 年两年累计净利润值不低于15000 万元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考核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志康贾国华余庆兵
2021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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