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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26 证券简称:华鲁恒升 编号:临 2021-027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
整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实施的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1月 10 日届满。受疫情影响,2020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要求,《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需回购注销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并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2021 年 6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 1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2021 年度第 1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内容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已履行的主要审批程序
1、2018年11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3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随后,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报了审核申请材料。随后,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报了审核申请材料。
2、2018 年 11 月 9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 2018 年第 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的议案》。
3、2018 年 11 月 14日,公司通过公司协同办公平台公示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自 2018 年 11 月 14日起至 11 月 23 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 年 11 月 19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批复》,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研究并经山东省国资委备案,原则同意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2018年 11 月 21 日,公司于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 4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6、2018 年 12月 7 日,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披露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7、2018 年 12 月 10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及其摘要》、《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8、2018年12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5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2018年第3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9、2019年1月15日,公司发布《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已于2019年1月10日完成160名激励对象633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
10、2020年12月2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6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2020年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11、2021年1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上市公告》。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160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09940万股。
12、2021年6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1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2021年第1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基本情况
1、授予日:2018 年 12 月 12 日2、授予价格:8.64 元/股3、授予对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以及公司核心技术、管理、业务和技能等骨干人员。
4、授予人数及数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向 160 名激励对象授予 633万股限制性股票。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期安排:
有效期: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限售期: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解除限售期: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1/3解除限售期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1/3解除限售期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1/3解除限售期易日当日止
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一)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由和调整方法
1、调整事由:
2019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方案,公司以股本 162665975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该分配方案已于 2019 年 6月实施完毕。
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方案,公司以 2019 年末股本 162665975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50 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该分配方案已于2020 年 6月实施完毕。
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方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送红股 3股;
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该分配方案已于 2021 年 5月实施完毕。
2、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公司实施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方案后,按下述公式调整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
P1=(P0-V1)/(1+n1)= (8.64 - 0.20)/(1+0)= 8.44 元
其中: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1为 2018 年每股的派息额;n1 为 2018 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派送股票红利的比率;P1 为实施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方案后的回购价。
(2)公司实施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方案后,按下述公式调整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
P2=(P1-V2)/(1+n2)=(8.44-0.35)/(1+0)=8.09 元
其中:P1 为实施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方案后授予价;V2为 2019 年每股的派息额;n2 为 2019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派送股票红利的比率;P2 为实施 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方案后回购价。
(3)公司实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方案后,按下述公式调整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
P3=(P2-V3)/(1+n3)=(8.09-0.30)/(1+0.3)=5.99 元
其中:P2 为实施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方案后授予价;V3为 2020 年每股的派息额;n3 为 2020 年每股派送股票红利的比率;P3 为实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方案后回购价。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由8.64 元/股调整为 5.99 元/股。
(二)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1、注销的原因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款第三条公司业绩考核要求: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1)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 2017年实际分位值水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2019 年税前每股分红高于 0.15 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 2017 年实际分位值水平。
(1)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 2017年实际分位值水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2020 年税前每股分红高于 0.15 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 2017 年实际分位值水平。
(1)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9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 2017年实际分位值水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2021 年税前每股分红高于 0.15 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 2017 年实际分位值水平。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完成情况如下:
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根据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信审字(2021)第 000125 号审计报
(1)以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告,2020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入增长率不低于 8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13114959474.65 元,较 2016 年营业收同行业分位值高于 2017 年实际分位值水平;
入增长 70.30%,增长率未达到 80%的目标值。
(2)2020年公司税前每股分红为0.30
(2)2020 年税前每股分红高于 0.15 元,且不低 元,高于0.15元的目标值且不低于同行业
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 2017 年实 0.16元平均水平;公司2020年税前每股分红际分位值水平。 同行业分位值为83,高于2017年实际分位值
水平(66)。
注: 公司 2016 年营业收入为 7701060175.50 元。
综上,受疫情影响,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较 2016 年营业收入增长 70.30%,增长率未达到 80%的目标值,公司 2020 年业绩没有完成考核条件,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未成就。公司需回购注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回购注销数量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为 160 人,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量 2743006 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原始授予2110006股,因实施 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增至 2743006股)。
本次回购注销 160 名激励对象所持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具体数量如下:
第二期限制性股 实施 2020 年度权
票激励对象第二 益分派方案第二 本次回购注
序号 姓名 职务 个解除限售期原 个解除限售期增 销的股票数
始授予股票数量 加的限售股票数 量
(股) 量(股)
1 常怀春 董事长、总经理 66667 20000 866672 董 岩 副董事长 60000 18000 78000
3 董事、副总经理、高景宏 53333 16000 69333财务负责人
4 于富红 常务副总经理 53333 16000 69333
5 潘得胜 副总经理 53333 16000 69333
6 张新生 副总经理 53333 16000 69333
7 庄光山 副总经理 53333 16000 69333
8 张 杰 副总经理 23333 7000 30333
9 祁少卿 副总经理 13333 4000 17333
10 高文军 董事会秘书 23333 7000 30333
11 核心技术、经营、管理和技能人1656675 497000 2153675员(合计 150 人)
共计(160 人) 2110006 633000 2743006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化表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数量(股) 比例(%) 回购注销限制 数量(股) 比例(%)
性股票(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5486078 0.26 -2743006 2743072 0.13股份(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2109171597 99.74 2109171597 99.87股份(流通股)
1、 A 股 2109171597 99.74 2109171597 99.87三、股份总数 2114657675 100.00 2111914669 100.00四、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及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销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公司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鉴于 2020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要求,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未成就。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和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及条款,同意公司对该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和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公司《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六、公司监事会的核实意见公司 2018 年实施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 2020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要求,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未成就。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注销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并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律师结论性意见华鲁恒升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待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外,华鲁恒升已履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八、其他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 1 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 2021 年第 1 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 1 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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