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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公司有关会议资料及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后,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关于对外担保事项:报告期内,公司认真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相关规定。报告期末 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0 万元,占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3650 万元,占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7.76%,每笔担保的主要情况请见《2021 半年度报告》之“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十二、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之“2、重大担保”。上述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上述对外担保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2、关于资金占用事项: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湖北同洲信息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同洲”)尚有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3297.92 万元未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原因为:2015 年底,公司将所持有的湖北同洲 51%的股权转让给成都兆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公司仍持有湖北同洲 49%的股权。由于湖北同洲控制权的变化,在新的股权架构下,原属于内部往来的款项变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上资金占用不属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未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管理层仍在积极的与对方沟通,督促对方尽快归还其非经营性占用的公司资金,后续公司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对其采取相应手段来维护公司的权益。除此之外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
张 白 李 文 金玉丰
李 麟
2021 年 7 月 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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