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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1年 7月 1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该事项是公开、公平、合理、合规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授信额度 10000 万元,其中敞口额度 5000 万元,期限为一年。并同意公司将名下位于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办事处忙畔社区喜鹊窝组 168 号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云[2018]临翔区不动产权第 0006210 号)抵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上述授信额度中的 5000 万元敞口额度提供担保,抵押、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签署并取得借款之日起,至全部归还贷款之日止。如有续贷,则抵押、担保期限顺延。
独立董事: 方自维 和国忠 龙超2021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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