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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矿业:关于公司作为债权人对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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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矿业:关于公司作为债权人对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公告

换个角度看世界 发表于 2021-7-31 00:00:00 浏览:  46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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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21-67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债权人对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一、兴业集团重整概述
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系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矿业”或“公司”)控股股东。2019 年 8 月 12 日,债权人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以兴业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赤峰中院”)申请对兴业集团进行重整。
2019 年 10 月 8 日,赤峰中院作出内(2019)04 破申 4 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对赤峰中院的重整申请。
2020 年 4 月 26 日,赤峰中院作出(2019)04 破申 2-1 号《决定书》,指定兴业集团重整管理人。同日,赤峰中院作出(2019)内 04 破 2-2号《决定书》,准许兴业集团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20 年 7 月 23 日,赤峰中院作出(2019)内 04 破 2-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兴业集团、赤峰玉龙国宾馆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布敦银根矿业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
公司于近日收到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管理人的通知,将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召开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将在此次债权人会议上对《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玉龙国宾馆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布敦银根矿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二、兴业集团基本情况
兴业集团于 2001 年 7 月 16 日注册登记成立,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路北市政府西侧,法定代表人为吉兴业,注册资本 40000 万元。兴业集团经营范围包括:金属矿石及非金属矿石采选、冶炼、加工销售;矿山机械配件、轴承、化工产品(除专营)、五金、机电、汽车及汽车配件销售;房屋租赁。
兴业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吉兴业 32000 80%
2 吉兴军 4000 10%
3 吉兴民 2000 5%
4 李建英 1200 3%
5 吉兴辉 800 2%
合计 40000 100%
三、公司对兴业集团债权情况
兴业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依法向兴业集团管理人申报了公司对兴业集团享有的因业绩补偿义务产生的债权(“业绩补偿债权”)。公司业绩补偿债权申报及审查确认情况如下:
补偿事项 债权申报及审查确认情况
唐河时代 2017 年业绩补偿公司已根据未补偿情况足额申报债权。根据赤峰中院于荣邦矿业 2017 年业绩补偿
2021 年 2月 1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确认债权金额荣邦矿业 2018 年业绩补偿
48811.60 万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银漫矿业业绩补偿
公司根据业绩承诺及预计亏损额,向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46045.77 万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唐河时代业绩补偿
由于兴业集团对唐河时代业绩承诺期尚未到期,上述债权金额为预测数据,该部分债权尚未得到裁定确认,为暂缓确定债权。
经兴业集团管理人审查及调查,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负债分类情况主要如下:职工债权 110.81 万元、税款债权 195.89 万元、有财产担保债权合计约 401123.97 万元、普通债权合计约 944382.76 万元。
公司申报的业绩补偿债权为普通债权,按照重整计划草案中关于普通债权受偿的方式进行受偿。其中暂缓确定债权将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式预留偿债资源,在债权获得最终确认后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规定,公司所申报债权的受偿方式包括:(1)50 万元以下部分,按照 100%比例由兴业集团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2)超过 50 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将按重整计划规定获得信托受益权份额进行抵偿。前述债权受偿方式详见本公告“四、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
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作为债权人对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孙凯在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
(一)债权受偿方案
1.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由兴业集团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2.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留债延期清偿,具体安排如下:
(1)留债期限:3 年,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不含当日)起算。三个留债
年度为:第 1-12个月为第 1 年,第 13-24 个月为第 2年,第 25-36 个月为第 3年。
(2)本金:以有财产担保债权留债债权金额为本金,每年按比例偿还本金。在本重
整计划项下,兴业集团第 1 年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留债债权金额的 10%,第 2年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留债债权金额的 20%,第 3年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留债债权金额的 70%。
(3)利息:留债期间,利息以未偿留债债权金额为计算基数,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
裁定批准之日起算(不含当日),留债利率按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前最近一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30%确定(日利率按留债利率/360 计算)。
(4)留债期间的第 1年末、第 2 年末、第 3年末,兴业集团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留
债债权的额度比例应分别达到 10%、30%、100%。
(5)如果留债期间的第 1年末、第 2 年末、第 3年末,对于对兴业矿业股票存在质
押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兴业集团还款金额未分别达到上述比例,或存在应付未付的利息,兴业集团应以其持有的质押股票进行抵债,以使上述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清偿比例达到上述比例,并足额清偿应付未付利息。兴业集团按照上述规定通过以质押股票抵债还款的,可由法院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协助完成股份的过户,以股票抵债的价格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出具日前一留债年度最后一日(含)兴业矿业前 30
个交易日的兴业矿业股票交易均价确定。上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协助执行通知书出具日前一留债年度最后一日(含)兴业矿业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30
个交易日兴业矿业股票交易总额/前 30个交易日兴业矿业股票交易总量。
3.普通债权
(1)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00%比例由兴业集
团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 50 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将按比例获得信托受益权份额进行抵偿:
①上述信托受益权相应的信托计划以兴业集团 100%股权为信托财产(信托计划的具体情况请见“(二)出资人权益调整、信托计划的成立和运作”),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 50 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通过取得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获得清偿。普通债权人领受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计算方式是:
②普通债权人持有信托受益权份额后,可通过包括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约定获得信托财产收益、按受益人大会作出的信托计划终止清算决议对信托计划进行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③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为 8 年。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满 3 年且有财产担保债权留债债权已全额得到清偿后,经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批准,普通债权人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获得信托财产收益:1、变价出售信托财产;
2、由兴业集团变价出售其拥有的财产;3、由兴业集团向信托计划回购其持有的兴业集团股权;4、兴业集团向信托计划进行利润分配;5、受益人大会决议终止信托计划并进行清算。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信托计划的成立和运作
1.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对象为兴业集团的出资人权益。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规定,将由兴业集团股东吉兴业、吉兴军、吉兴民、李建英、吉兴辉等五人以清偿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债权为目的,成立两家持股平台公司,并将兴业集团 100%股权让渡给持股平台公司持有;在让渡完成之后,兴业集团由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前述两家持股平台公司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由前述两家持股平台公司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兴业集团 100%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信托公司设立自益型信托计划,取得信托受益权。在信托计划设立并取得信托受益权之后,持股平台公司将信托受益权按照普通债权人对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的债权额向其分配相应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2.兴业集团作为信托运营平台,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重整计划草案另有规定外,信托运营平台的股权变价出售、收益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信托运营平台财产的变价出售、收益等财产性权利归属于信托计划所有,信托运营平台资产、业务经营等管理性权利归属于兴业集团实际控制人吉兴业先生所有。
3.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将信托运营平台财产的变价出售、收益等财产性权利以外的其他股东职权、表决权均不可撤销地授权委托吉兴业先生行使,由吉兴业先生按照其自身的意见作出相应的决定、签署相关文件或作出其他意思表示,包括但不限于委派、任命和更换公司董事、监事。
4.兴业集团与吉兴业先生应签署关于兴业集团所持兴业矿业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兴业集团将所持兴业矿业全部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吉兴业先生行使,吉兴业先生按其自身的意思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不需要经过信托计划治理机构的同意或决议批准,但吉兴业先生需要在实施相关行为后及时向信托公司报告。
五、风险提示
(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的通过,须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
各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须经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的出资人所代表的表决权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任一表决组(含出资人组)未表决通过或法院未裁定批准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兴业集团将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
(二)如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生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
为吉兴业先生,但如兴业集团将来因执行重整计划的规定发生股份减持等情况,是否会引起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及造成其他影响还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生效,公司申报的业绩补偿
债权中超过 50 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将全部按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信托受益权份额进行抵偿,公司对兴业集团的业绩补偿承诺产生的该等债权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转为信托受益权。
(四)本次重整能否成功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重整事项后续进展
及影响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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