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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L L P
地址( l o c a t i o n):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 0 号丽泽 S O H O B 座 2 0 层20/FTower BLize S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
电 话 ( t e l ):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 真 ( f a x ): 0 1 0 - 5 1 4 2 3 8 1 6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根据贵部于 2021 年 5月 20日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 15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有关要求,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我们”)作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新股份” “公司”)2020年度的年报审计机构,对问询函中涉及会计师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 1:
1. 因 2018 年度、2019 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你公司股票交易自 2019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0 年 5 月 8 日,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因合同纠纷被冻结,你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0 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 2020 年度归母净利润与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0.56 亿元和-1.91 亿元,营业收入为 4.14 亿元,此外你公司称主要银行账户已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解除冻结,因此向本所申请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请你公司逐项自查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第 14.3.1 条和《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 号)第四项规定的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内容如下:“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 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四) 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五) 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六)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七)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逐项自查结果如下:
(一)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二)截至 2021 年 7 月 29 日,公司共有 13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母公司 0个,子公司 13 个),冻结金额合计 18042701.66 元,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 1.0792%,占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 1.1040%。公司及合并报表子公司合计开立银行账户共 86 个,被冻结银行账户占合计开立银行账户的 15.12%。公司被冻结账户占全部账户数量的比例较低,且均为子公司银行账户,该等被冻结银行账户未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三) 公司不存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情况。
(四)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兴华审字(2021)第 410071 号),公司于最近一年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有效的内部控制。
(五) 经过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 公司 2018-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分别为: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760.15 万元、-31706.25 万元、-19080.15 万元;近三年公司业绩主要受融资压力及资产减值损失拖累,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项目 2018 2019 2020
净利润 -20760.15 -30730.48 5564.47
其中:利息支出 -13833.13 -14690.04 -14673.03减值损失 -22986.44 -24758.22 -5868.57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初步完成参股公司清理,主要参股公司上海中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锂”)、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锦泰”)受益于锂矿及相关产品价格回暖,预计 2021 年业绩同比上涨,年内大额减值压力较小。综上,公司业绩拖累因素基本可以解除,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不确定性。2021 年公司积极寻求公司高息债务解决方案,以缓解公司财务压力,目前公司已公告卖出佛山、惠州、围场、永新四座电站,交易对价 7.17亿元,预计 2021 年 8 月高息债务问题可以妥善解决。
(七) 公司不存在其他“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 号)第四项规定如下:“新规施行前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以及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在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执行以下安排:
(1)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按照新规执行;(2)未触
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但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在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新规执行,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3)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4)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新规施行前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
在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符合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详情如下: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标准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的无保留意见《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中兴华审字(2021)第 410070 号),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5644679.75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90801503.30 元,公司 2020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414477237.41 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后的营业收入为 411484574.69 元,截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671819021.10 元。2021 年1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
综上,公司 2020 年度经营等情况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3.1 条的规定,且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1.1 条暂停上市标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3.7 条、第 14.3.8 条、14.3.1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二)公司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详见本问询函回复第 1 问第 1 点,公司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符合申请撤销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年审会计师回复:
1、核查程序我们复核了执行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以及相关专项核
查中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询问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了解管理
层对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情况,了解公司债务偿还计划及资金来源;
(2)查阅相关资产处置交易协议,了解交易进展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分析公司主要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
(4)检查公司银行账户的受限情况。
2、核查结论通过执行上述核查程序,同时,对公司的回复进行逐条检查,公司于 2020年度公司实现收入 41447.72万元其中精细化工行业实现营收 19184.56万元,光伏发电行业实现营收 18875.51 万元。2021 年度已披露的电站出售事项,对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可持续经营不构成影响,符合监管对可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
我们未发现兆新股份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条、第 14.3.1条和《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 号)第四项规定的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问题 4:
4. 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4.14 亿元,同比下降 3.9%,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为 4.11 亿元。请你公司列示营业收入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和金额,结合报告期产生营业收入的各类业务的持续时间、生产经营条件、未来业务开展计划等,说明各类业务是否存在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等特征,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充分、完整。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和金额如下:
项目 2020 年 特征说明
营业收入 414477237.41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 2992662.72 -
其中:
出租房屋收取的租金收入,租赁相关收入 335512.28属临时性收入
原材料销售收入,属临时性材料销售收入 1270033.23收入随货物出口一并发生的货运
货运代理收入 1344709.21代理收入,属临时性收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零星建筑拆装收入,属偶发其他 42408.00性收入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2992662.72 -小计不存在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0.00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411484574.69 -租赁相关收入和材料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深圳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出租房屋和销售原材料,货运代理业务依据国贸客户需求展开,因此货运代理收入会临时性产生。相关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存在偶发性、临时性等特征,营业收入扣除充分、完整。
年审会计师回复:
1、核查程序我们复核了执行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营业收入执行的审计程序包
括但不限于:
(1)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
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检查主要的销售合同,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对营业收入及毛利率按产品、客户等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识别是否
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查明波动原因;
(4)以抽样方式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对精细化工产品主要
检查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报送单、出库单等;对光伏业务,主要检查项目的备案文件、并网验收报告、电价批复文件、购售电合同、电费结算单、发票等。
(5)向主要客户函证当期交易发生额、以及应收账款和合同负债余额;
(6)对营业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以抽样方式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
营业收入核对至客户验收单等支持性文件,评价营业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2、核查结论我们复核了本报告年报审计已实施的充分必要审计程序,再次核查了公司扣除非主营业务收入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产生的收入情况,并逐项核对了公司的回复数据和说明,经核查,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和金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额明细(如上表)与本报告已本所已出具《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中兴华核字(2021)第 410004号)报告之深
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一致。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已扣除充分,未发现相关收入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情形。
问题 5:
5. 你公司报告期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价值为 4.66 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达112.42%,占流动资产比例达 84.18%,前五名欠款方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比达75.08%。请你公司:
(1)结合各项主营业务的开展情况,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否存在
销售政策、信用政策不当放宽等情形,并说明是否存在对客户的过度依赖。
公司回复:
单位:万元精细化工行业 光伏行业 合并报表数
2020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19 年
应收账款 2294.69 2222.90 44299.99 36222.44 46594.68 40661.37
营业收入 19184.56 18302.90 18875.51 21145.05 41447.72 43128.29
应收账款/营业收入 11.96% 12.15% 234.70% 171.30% 112.42% 94.28%
其中:国补占比 224.55% 162.86%注:因新材料业务自 2020年 12月 31日起不再纳入合并范围,上表未对该业务进行分析。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精细化工业务应收账款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11.96%,较上年略为下降,公司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的主要原因是光伏行业应收账款占比较高,且较上年末进一步提升。光伏行业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的主要原因是国家新能源补贴款发放进度较慢,从而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应收国家新能源补贴组合部分账面价值 4.24 亿元,占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90.97%,前五名欠款均为国家新能源补贴款。
公司不存在销售政策、信用政策不当放宽等情形。前五名欠款均为不同电站形成的应收国家新能源补贴款,不存在对客户的过度依赖。
(2)说明前五名欠款方发生原因、业务性质、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或关联方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期后偿还情况等,并说明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是否存在对客户的过度依赖。
公司回复:
单位:元是否为关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期末余额 发生时间 期后回款联交易
国家新能源 6个月以内、7-12个月、1年-2第 1名 165100576.48 否 无
补贴款 年、2年-3年、3年以上国家新能源 6个月以内、7-12个月、1年-2第 2名 64957837.55 否 无
补贴款 年、2年-3年、3年以上国家新能源
第 3名 59242295.36 1 年-2年、2 年-3年、3年以上 否 无补贴款
国家新能源 6个月以内、7-12个月、1年-2第 4名 45674811.22 否 无
补贴款 年、2年-3年国家新能源 6个月以内、7-12个月、1年-2第 5名 39147924.55 否 无
补贴款 年、2年-3年合计 374123445.16
公司前五名欠款方均为电站应收国家新能源补贴款,上述电站均为 2017 年以前投资建设,发电收入主要来源于购电企业购电价格与按规定取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两部分,且国家补贴款占比较大,故不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五电站 2020 年收入 11238.53 万元,占公司全部收入的 27.11%,不存在对客户的过度依赖。
(3)分析并说明营业收入逐年下降的情况下,应收账款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 41447.72万元,同比下降 3.90%,应收账款 46594.68万元,同比上升 14.59%。从业务板块细分来看,精细化工业务收入同比上升4.82%,应收账款同比增加 3.23%;光伏发电业务收入同比下降 10.73%,应收账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款上升 22.30%。营业收入下降主要因水灾影响,新余德佑自 2019年下半年停止发电,合肥永聚、合肥晟日自 2020年下半年停止发电,光伏发电业务收入下降;
应收账款上升主要是由于国家新能源补贴发放进度较慢,公司光伏业务的应收账款余额持续增加。
(4)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年审会计师回复:
1、核查程序我们复核了执行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应收账款执行的审计程序包
括但不限于:
(1)对与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解、评估及测试;
(2)结合营业收入审计程序,以抽样方式检查与应收账款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对精细化工产品主要检查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报送单、出库单等;
对光伏业务,主要检查项目的备案文件、并网验收报告、电价批复文件、购售电合同、电费结算单、发票等。
(3)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检查期后回款情况。
同时,我们按细分业务板块分析、复核了公司 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同期上升、下降情况及其变化原因。
2、核查结论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兆新股份上述对营业收入逐年下降的情况下,应收账款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合理,相关应收账款真实,金额准确,未发现放宽信用政策促进销售的情形。公司合并口径前五名欠款方占比虽超70%,集中度较高,但如公司回复“均为电站应收新能源补贴款,上述电站均为2017 年以前投资建设,发电收入主要来源于购电企业购电价格与按规定取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两部分,且国家补贴款占比较大。上述五电站2020 年收入 11238.53 万元,占公司全部收入的 27.11%,不存在对客户的过度依赖。” 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问题 6: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6. 你公司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0.92 亿元,同比增加 195.08%,其中股权转让款 0.31 亿元、保险赔偿款 0.47 亿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上述款项的产生原因,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款项回收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关于股权转让款 0.31亿,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度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深圳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虹彩”)55%股权,出售价格以经公司内部审计深圳虹彩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日的净资产约人民币 2800万为基础,即出售价格为 2800万*55%=1540万。出售原因:深圳虹彩投资成立以来,以生产生物基、生物降解材料制品为主,生产成本较高,连年产生亏损。公司自身作为投资方也因高息的债务问题导致流动资金较为匮乏,无力支持深圳虹彩的继续发展。同时,随着禁塑政策在全国的不断推行与实施,各方资金看到该行业的发展机会,经公司与深圳市数康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康威”)接洽后,双方同意以深圳虹彩截至 2020 年 11 月30日的净资产约人民币 2800万(已经公司内部审计)为基础,约定出售价格为2800 万*55%=1540 万。截至年报披露日(2021 年 4 月 29 日),相关款项已及时收讫,无重大不确定性。
2020年 12月,公司将永晟新能源下属子公司湖洲永聚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深圳市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售价款为人民币 1500 万元。出售原因:湖洲永聚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湖州吴兴童装城环境综合治理配套产业园6MW 分布式光伏项目,该项目于 2015 年 10 月开始建设。2016 年,项目 EPC 总包方通知公司,该项目因工程纠纷已暂时停工;该项目初始投资预算为 4680 万元,实际投资 3276万元,完工进度为 70%,截至 2019年累计计提在建工程减值1045.34万元,账面价值为 2230.66万元。由于童装城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屋顶业主阻挠施工,导致童装城光伏发电项目无法继续完成建设,已安装的组件、逆变器等设备设施无法投运,长期置于室外,导致该等设备锈蚀严重,组、配件的性能大幅降低,市场价格也较建设时大幅下跌。浙江省内用电局面一直较为紧张,当地政府对光伏项目的支持力度大于国内其他地区,电力销售情况良好。该项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原承建方深圳市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看好此项目的前景,公司考虑了最新的组配件的重置价并免除了永晟对湖洲永聚的欠款后,经与受让方协商,最终以人民币 1500万出售该项目。截至年报披露日(2021 年 4月 29日),首期款 800 万已及时收讫,无重大不确定性。
(2)保险赔款 0.47 亿元:
2019年 7月 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孙公司受水灾影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9-048):公司全资孙公司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分宜镇横溪村 35MW 并网光伏渔光互补项目”被洪水淹没,该项目已购买财产一切险,公司一直与保险公司进行取证和初步勘察,待后续定损后理赔。2020 年 8月 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孙公司受水灾影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79):公司全资孙公司合肥市永聚太阳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胜利圩种养殖基地 20MW 光伏电站”被洪水淹没,合肥晟日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拥有的“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梅山村养殖基地 20MW光伏发电项目”部分受灾,此两个项目已购买财产一切险和利损险,公司已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取证和初步勘察,待后续定损后理赔。
以上三个受灾电站的保险公司均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积极与其进行沟通定损、理赔事宜。2020 年 12 月 23 日,双方最终确定三个受灾电站合计理赔金额为人民币 4700万元整,公司在账务处理时将该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截至年报披露日(2021 年 4 月 29 日),相关款项已及时收讫,无重大不确定性。
年审会计师回复:
1、核查程序我们复核了执行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上述事项相关的其他应收款
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查询与公司发生大额往来的单位的工商信息,关注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2)对重要的其他应收款,查阅相关的协议文件,同时与管理层沟通,了解其产生原因;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复核管理层在评估其他应收款可收回性方面的判断及估计,关注管理
层是否充分识别已发生减值的项目,评价管理层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合理性;
(4)对重要的其他应收款,执行函证程序,并检查期后回款情况。
同时,再次复核了公司回复本函所补充说明的上述款项产生的原因,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款项回收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2、核查结论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未发现相关交易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情形。上述问询款项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回收性不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且截至 2021年 6月 1 日公司已予回收 7040.00万元,问题 7:
7. 你公司因业绩补偿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为 2.47 亿元,对公司利润影响重大,年审会计师亦将该业绩补偿收益的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请你公司说明将该业绩补偿款确认并计入 2020 年度收益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青海锦泰、上海中锂事项经过上海中锂历史披露及审议流程
披露时间 公告标题 公告内容概述 审议程序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 12500 万元认
购上海中锂新增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上海中锂 20%的股权。交易对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手方承诺上海中锂 2017、2018、2019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关于对上海中锂实业有 年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过本次交易事项在2017.11.1 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 分别为 3000.00 万元、6000.00 万元、 公司董事会的审批(公告编号:2017-111) 9375.00 万元,根据公司与上海中锂签 权限范围内,无需订的增资协议约定,若上海中锂 2017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审议。
超过 3000.00 万元,公司有权受让上海中锂剩余 80%股权。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上海中锂实业有上海中锂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2017.11.30 限公司增资的进展公告》持股 20%。
(公告编号:2017-125)2018 年 2 月 8 日,公司与上海中锂控股股东梁立章先生和梁晓宇先生
签署了《合作意向书》,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和/或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
上海中锂剩余 80%的股权。
上海中锂经初步审计,其 2017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已达
到 3000 万元。鉴于目前上海中锂附生《关于拟收购上海中锂实 效条件收购条件已成就,公司拟收购上业有限公司剩余股权暨股 海中锂原股东合计持有的上海中锂
2018.2.12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 80%的股权,交易金额拟为人民币号:2018-005) 50000 万元,最终交易金额会参照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确认的权益和评估值,并综合考虑上海中锂的实际盈利能力及业绩承诺等因素,经交易双方公平协商确定。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上海中锂 100%的股权。
上海中锂原股东承诺 2018、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
于人民币 6000 万元、9375 万元。
交易双方已协商确定本次收购上
海中锂剩余 80%股权的交易方式为现金收购。目前中介机构对上海中锂的尽《关于拟收购上海中锂实职调查工作已接近尾声,待尽调工作全业有限公司剩余股权的进
2018.3.1 部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展公告》(公告编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2018-007)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
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同时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拟将公司在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安徽 40M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攀枝花市林光互补生态修复应用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 20M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三期)项十五次会议、第四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目”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424836666.67届监事会第二十三2018.6.13 暨收购上海中锂实业有限 元及利息(截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人次会议、2018 年第公司剩余 80%股权的公 民币 12142807.74 元),用于收购梁立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告》(公告编号:2018-044) 章、梁晓宇等 14 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审议通过
上海中锂实业 80%的股权,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5 亿元,上述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将通过自有资金解决。上述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上海中锂 100%的股权。
由于受光伏、新能源汽车政策的影响以及上海中锂业绩不达预期,公司拟终止“浙江 80M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收购上海中锂实业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关于终止部分非公开发 80%股权项目 ”的投资,并将 “浙江次会议、第五届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80M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收购
事会第四次会议、2018.12.10 并将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 上海中锂实业有限公司 80%股权项目”
2018 年第五次临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的 募 集 资 金 合 计 人 民 币时股东大会审议通(公告编号:2018-113) 1043734244.87 元及利息(截至 2018过
年 11 月 30 日利息金额为人民币
35392234.34 元,具体金额以实施时结转的金额为准)全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中锂附业绩补偿的投资事项2019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 概述、协议约定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2020.7.20的公告》(公告编号: 测算、交易对手方履约情况,由于公司2020-159) 未完成出资义务,业绩对赌存在纠纷。
由于上海中锂 2018 年、2019 年均未达到业绩承诺,公司收购上海中锂剩余 80%股权的后续转让款合计 5 亿元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尚未支付,公司与上海中锂交易对手方《关于受让上海中锂 10% 十五次会议、第五在增资协议业绩补偿条款的履行上出
股权并签署专项补充协议 届监事会第二十五
2021.4.9 现争议。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由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 次会议、2021 年第对手方梁立章、梁晓宇等 14 人将其所2021-036)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持有的上海中锂 10%股权无偿转让给审议通过公司,作为增资协议业绩补偿条款解除、股转协议与盈利补偿协议解除的对价。
青海锦泰历史披露及审议流程: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披露时间 公告标题 公告内容概述 审议程序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 20000万元认购锦泰钾肥新增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锦泰钾 第四届董事会第肥 6.25%的股权。交易对手方承 二十七次会议审诺目标公司 2018、2019、2020 议通过,本次交《关于对青海锦泰钾肥有年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易事项在公司董2017.11.1 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
净利润分别为 15000 万元、 事会的审批权限(公告编号:2017-110)25000 万元、35000 万元。 范围内,无需提双方约定公司投资范围包 交公司股东大会
括博华锂业、马海供水,待两家 审议。
公司重组完成后,公司有权以本次估值追加增资 40000 万元。
《关于对青海锦泰钾肥有 2017 年 11 月 14 日,锦泰钾2017.11.15 限公司增资的进展公告》 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持股(公告编号:2017-119) 6.25%博华锂业、马海供水已完成重组。2017 年 12 月 18 日,公司与富康矿业、李世文及锦泰钾肥签署了《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之增资协议二》,公司决定以自 三十次会议审议《关于对参股子公司青海 有资金 40000 万元认购锦泰钾 通过,本次交易锦泰钾肥有限公司进行增 肥新增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 事项在公司董事2017.12.19资的公告》(公告编号: 后公司共持有锦泰钾肥 16.67% 会的审批权限范2017-129) 的股权。 围内,无需提交交易对手方承诺目标公司 公司股东大会审
2018、2019、2020 年三年扣除非 议。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15000 万元、25000 万元、35000万元。
《关于对参股公司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增资的进 锦泰钾肥已完成工商变更
2018.1.17展公告》(公告编号: 登记,公司持股 16.67%2018-001)青海锦泰附业绩补偿的投《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事项概述、协议约定的补偿形2019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
2020.7.20 式、补偿金额测算、交易对手方公告》(公告编号:履约情况,由于公司未完成出资2020-159)义务,业绩对赌存在纠纷。
青海锦泰 2018、2019、2020 第五届董事会第年均未达到业绩承诺,且公司对 四十五次会议、《关于确认青海锦泰 青海锦泰仍有 3亿元增资款尚未 第五届监事会第2021.4.9 16.67%股东权益的公告》 支付,只享有其 8.33%对应的股 二十五次会议、(公告编号:2021-037) 东权利,尚未享有剩余 8.34%对 2021 年第四次应的股东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 临时股东大会审一致,将原协议中公司的应付价 议通过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款由 4 亿元调整为 1 亿元,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公司完全享有青海锦泰 16.67%的股东权益,同时解除原协议中有关业绩承诺补偿的相关约定。
基于以上流程记录,上海中锂及青海锦泰项目自 2017 年四季度至 2019 年年报期间,已相继发生投资承诺变更及出资不到位的客观情况。
业绩承诺期间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公司因投资计划变更导致与交易对手方就业绩对赌事项的有效性存在重大分歧,且不具备法律追索依据。直至 2020年 7 月公司 2019年报回函日,公司对于两项投资(上海中锂、青海锦泰)因终止出资导致业绩补偿形式、补偿金额测算、交易对手方履约意向等仍无法确认,存在较大风险,始终为公司年报中悬而未决的难题,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公司造成 1942.93 万元投资亏损以及14256.86万元的减值损失。
业绩补偿及风险化解方案:
鉴于青海锦泰在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上海中锂在 2019 年、2020 年,均未完成业绩承诺,且公司分别有 30000 万和 50000 万元股权增资款未支付,双方在增资协议业绩补偿条款的履行上出现争议。经咨询律师意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业绩补偿通过诉讼解决的难度较大,原因是公司出资未到位的情况下,业绩对赌的有效性存疑,交易对手方履行业绩承诺补偿的条件不具备。
因此,公司业务负责团队结合律师意见与业绩对赌方沟通协商业绩补偿可选方案事项,并于 2020 年尾收到对方的明确回复。上海中锂、青海锦泰股东方于2020 年 12 月已明确签署盖章股权补偿协议。上市公司在收到相关正式文件后,立即进行了总经理办公会研讨,并明确了总经理及涉及人员意见。依据《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的内控要求,财务部门及时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基于对方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确认合理评估价值。该过程中公司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且在相关审计、评估报告等上会文件定稿后,第一时间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序
时间 事项名称 会议讨论/审议事项号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关于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因业绩对赌不达
标拟给予公司 8.3335%股份补偿事项的可行性讨论;
2020 年 12 2.关于上海中锂实业有限公司因业绩对赌不达
1 总经理办公会
月 17 日 标拟给予公司 10%股份补偿事项的可行性讨论;
3.董事长、总经理及相关人员已签字认可此股权补偿方案,形成会议纪要,并同意推进。
上海中锂送达 14 位股东于2020 年 12 月签署盖章的《深虽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涉及人员已认可此2020 年 12 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2 股权补偿方案。但此类事项基于《股票上市规月 29 日 上海中锂实业有限公司及梁立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管理层无章、梁晓宇等十四名自然人股权决策。需要先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拟定评估东之专项补充协议》
审计报告后,经财务部门核算财务影响金额后青海锦泰送达于 2020 年 12 月才能确认。因此在对方出具签署的补偿协议签署盖章的《深圳市兆新能源后,公司无法直接签署相关协议并盖章。需要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富康矿业
2021 年 1 先走审计评估流程,待确认价值并完善上会文3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世文及月 4 日 件后方可提请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履行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关于青信息披露义务。
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有关事宜之协议书》
1.关于确认青海锦泰 16.67%股东权益并终止
业绩承诺补偿的事项;
2.关于受让上海中锂 10%股权并终止业绩承诺补偿的事项。
表决结果:所述两家公司业绩持续不达预期,必须有第三方评估报告作为依据,才能确认财2021年1月
4 总经理办公会 务影响。对方审计报告出具后,应立即聘请专5 日
业评估机构做相应的评估工作,并要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才能进一步推进。期间应注意信息保密,待相关数据信息完善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础资料不完善的情况下,不具备召开董事会的决策前提条件。
2021年2月 上海中锂财务审计报告出具日(该审计事项为5 上海中锂审计报告出具日4 日 上海中锂自主聘请审计机构审计)
为确定上海中理、青海锦泰评估价值,公司聘2021年2月 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启动评估工
6 请评估机构启动上述两家公司的评估工作事
22 日 作项(评估基准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年3月 青海锦泰财务审计报告出具日(该审计事项为7 青海锦泰审计报告出具日31 日 青海锦泰自主聘请审计机构审计)
2021年4月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
8 上海中锂资产评估报告
6 日 司出具关于上海中锂的评估报告
2021年4月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
9 青海锦泰资产评估报告
6 日 司出具关于青海锦泰的评估报告
财务确认青海锦泰、上海中锂本次业绩补偿事2021年4月
10 总经理办公会 项基于评估结果的财务影响测算,并决定提请2 日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关于受让上海中锂 10%股权并签署专项补2021年4月 发出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 充协议的议案》;
112 日 会议通知 2.《关于确认青海锦泰 16.67%股东权益的议案》。
1.《关于受让上海中锂 10%股权并签署专项补充协议的议案》;
2021年4月 2.《关于确认青海锦泰 16.67%股东权益的议12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7 日 案》;
审议以上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
1.《关于受让上海中锂 10%股权并签署专项补2021年4月13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充协议的议案》;
26 日2.《关于确认青海锦泰 16.67%股东权益的议案》。
2021年4月 上海中锂工商登记、变更事宜 确定公司持有上海中锂 30%股权。
14
26 日 完成
2021年4月 青海锦泰公司章程确定兆新已 确定公司对于青海锦泰的注册资本持有比例15
27 完成出资 16.67%已完成实缴。
2021年4月 兆新能源董事会同意批准2020 财务报告将青海锦泰及上海中锂的股权补偿16
27 日 年度财务报告 确认为 2020 年度的营业外收入。
综上所述,依据《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世文及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关于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有关事宜之协议书》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锂实业有限公司及梁立章、梁晓宇等十四名自然人股东之专项补充协议》,公司化解了剩余的出资义务风险及参股两家公司的业绩对赌矛盾,并实现了对上市公司的股权补偿结果。公司基于后续对方提供的 2020 年审计报告,并根据鹏信资产出具的评估报告,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青海锦泰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场
价值为人民币 261962.22 万元,按照补偿股权比例 8.3367%于 2020 年度报告中确认业绩补偿收益 21838.92 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确认的上海中锂股东全部权
益于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为 28550.83 万元人民币,按照补偿股权比例 10%于 2020 年度报告中确认业绩补偿收益 2855.08 万元。合计确认相关资产及收益 24694.00 万元。
二、估值及减值合理性说明
(一)青海锦泰项目
1、青海锦泰估值合理性分析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评估的青海锦泰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为 261962.22 万元,由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及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为评估行业排名靠前的机构。根据其出具的《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确定收购业绩补偿金额事宜涉及的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鹏信资评报字[2021]第 S041 号),评估基准日为 2020年 12 月 31 日,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评估方法采用资产基础法。
青海锦泰为资源开发类企业,主营为钾盐的开采、加工和销售、碳酸锂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为钾盐和锂盐产业的上游企业。企业的主要资产为矿业权,且钾矿、锂矿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因此其未来整体收益及其所对应的风险难以进行相对合理的预测和估计,故本次不宜采用整体收益法进行评估。青海锦泰有完整的会计记录信息,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各项资产及负债权属清晰,相关资料较为齐备,能够合理评估各项资产、负债的价值,故本次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本次对矿业权的评估在考虑采矿权正常开采的前提下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合理反映了其企业的整体价值,且对于周期性行业,短期内的亏损不影响企业的估值。
如若采用收益法评估,因锂矿相关产品价格涨幅较大,会显著影响未来收益测算值。所以实际情况出发考虑,选取相对评估值更低的基础法更切合实际。
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鹏信资产出具的青海锦泰评估报告进行独立
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函,其认可鹏信资产评估采用的价值类型准确,评估依据充分,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适当,选择评估方法合适,评估选取参数基本合理。
2、青海锦泰 2020 年度亏损 2.01 亿且无需长投减值计提的原因青海锦泰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可回收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无需计提长投减值。公司聘请了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青海锦泰于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及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为评估行业排名靠前的机构,且年审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基于质控严谨性考量,对于此次重要的估值事项,特采取了复验措施。故,委托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此次的评估结果进行了复核。
采用资产基础法认定的青海锦泰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评估价值为 261962万元,按照持股比例 8.33%折算可回收价值为 21756 万元,高于账面价值 20690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万元,因此 2020 年对青海锦泰无需计提长投减值。
单位:万元青海锦泰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当期已实现净利润 2524.05 812.44 -20125.68
累计实现净利润 2524.05 3336.49 -16789.19
当期承诺扣非净利润 15000.00 25000.00 35000.00
累计业绩承诺扣非净利润 15000.00 40000.00 75000.00
截至当期期末实现净利润与业绩承诺累计差额 -12475.95 -36663.51 -91789.19
是否完成业绩承诺 否 否 否
股权评估值 N/A 268406.67 261962.22
上市公司确认的业绩补偿收益(估值*8.3367%) N/A N/A 21838.92
账面价值 N/A 30579.33 20690.08
可回收价值(估值*8.3333%) N/A 22367.22 21755.96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0 8212.11 0
注:2020 年长投账面价值与 2019 年计提减值后金额 22367 万元之间的差额为 1677 万元,该差额为公司已按照青海锦泰 2020 年度亏损情况计提了 1677 万元投资损失(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基于以上原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 2 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无需计提长投减值。
3、青海锦泰 2020 年亏损分析及 2021 年经营持续改善2020 年度亏损构成:青海锦泰 2020 年度营业成本为 3.09 亿,财务费用为9858万,占当年度亏损额的49%;销售费用为4728万元,占当年亏损额的23.5%;
毛利为-2540 万元,占当年度亏损额的 12.5%。因此,亏损的主要原因是行业售价下滑、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占比较高,导致主业毛利亏损。
青海锦泰 2021 年上半年经营持续改善,有效降低亏损风险。
产能规划充足:青海锦泰拥有采矿权面积 197.961 平方公里(有效期至 2030年 4 月 30 日)、探矿权面积 174.14 平方公里(有效期至 2022 年 7 月 18 日)。对应产能为:碳酸锂 3000 吨、氯化锂 4000 吨、氯化钾颗粒 6 万吨、硫酸钾 20 万吨。公司毛利率与产能利用率高度相关,因 2021 年以来下游客户需求旺盛,青海锦泰计划持续加大生产力度,提升产能利用率。
产品售价回升:2021 年以来,碳酸锂、氯化锂、硫酸钾、氯化钾市场随着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新能源汽车行业景气度提升,价格分已经上涨 143%、233%、63%、84%以上,显著提升了青海锦泰的毛利水平。截止回函日,青海锦泰 2021 年上半年销售额已达 2.55 亿,同比去年增长 82%。
降低融资成本:青海锦泰计划 2021 年中引入战略投资者,降低有息负债占比,从而逐步降低财务成本。截止回函日,2021 年上半年财务费用降低至 3781万元,仅为 2020 年全年财务成本的 38%。
综上,受行业以及经营的影响,青海锦泰 2018、2019、2020 年盈利未达预期。但随着 2021 年上半年青海锦泰的融资改善、行业景气度上升、产能利用率逐步提升,经营业绩出现好转,若产量顺利恢复至规划的 60%,将实现扭亏为盈。
(二)上海中锂项目说明
1、上海中锂估值合理性分析本次评估的上海中锂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为 28550.83 万元,由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确定收购业绩补偿金额事宜涉及的上海中锂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鹏信资评报字[2021]第 S042 号),评估基准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评估方法采用收益法。
上海中锂专注于锂盐(铯盐、铷盐)产品研发与生产,为锂盐的下游深加工企业,锂盐深加工一方面受上下游原料和成品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受企业的产能、加工工艺、企业管理团队、客户资源等因素的影响较大,上述因素对企业价值的贡献若采用资产基础法均无法合理反应,故本次不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上海中锂有完整的会计记录信息,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各项资产及负债权属清晰,相关资料较为齐备,能够合理评估各项资产、负债的价值。上海中锂目前运行正常,其管理团队和其他主要职员以及经营环境等均相对稳定,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上海中锂的未来收益期限及其所对应收益和风险能够进行相对合理预测和估计,且上海中锂管理层已提供相应的企业未来的盈利预测,相对资产基础法而言,收益法能够更加充分、全面地反映被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
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鹏信资产出具的上海中锂评估报告进行独立
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函,其认可鹏信资产评估采用的价值类型准确,评估依据充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适当,选择评估方法合适,评估选取参数基本合理。
2、上海中锂长投减值合理性分析单位:万元上海中锂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当期已实现净利润 3268.10 233.80 -1261.69 -3145.16
累计实现净利润 3268.10 3501.90 2240.21 -904.95
当期承诺扣非净利润 3000.00 6000.00 9375.00 N/A
累计业绩承诺扣非净利润 3000.00 9000.00 18375.00 N/A
截至当期期末实现净利润与业绩承诺累计差额 268.10 -5498.10 -16134.79 N/A
是否完成业绩承诺 是 否 否 N/A
估值 63601.69 N/A 42358.30 28550.83
上市公司确认的业绩补偿收益(估值*10%) N/A N/A N/A 2855.08
账面价值 N/A N/A 12383.95 7842.63
可回收价值(估值*20%) N/A N/A 8471.66 5710.17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0 0 3912.29 2132.46公司聘请了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海中锂于评
估基准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的上海中锂股东全部权益可回收金额为 28550.83 万元。按照公司持有上海中锂 20%股权折算可回收金额为 5710.17 万元,低于账面价值 7842.62 万元,因此 2020 年对上海中锂计提 2132.46 万元长投减值。
2019 年,公司聘请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海中锂截至 2019 年12 月 31 日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估值为 42358.30 万元。本次估值为 28550.83 万元,较 2019 年评估下跌了 33%,本次估值已充分考虑了当年度利润下滑的影响,本次评估值谨慎、合理。
上海中锂 2020 年度净利润为-3145.16 万元,公司 2020 年度对持有的上海中锂20%股权计提了 629.03 万元投资损失,并计入了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投资-损益调整。
3、上海中锂利润下滑原因:
近年来,受碳酸锂行业价格大幅下降的影响,上海中锂产品利润率大幅下降;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同时,市场融资环境困难,上海中锂相关产能改扩建延缓、产能受限、销售订单下滑,导致上海中锂 2018、2019 年利润下滑。2020 年受疫情影响,上海中锂所处的上海奉贤化工区因员工密集执行了最严防控,按当地政府及园区安排,直至四月底五月初才拿到复工许可,远远晚于全国其他地区同行业公司。由于上海中锂绝大部分电池级产品都是在第一季度与客户签订年度供货协议或年度框架协议,因此该因素直接导致上海中锂 2020 年几乎未签订任何电池级产品年单,全年销售大幅下降。
(三)流程复核结论本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将此两项股权补偿收益的确认作为关
键审计事项,期间检查相关的协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公告等文件。
交易对手方出具的补偿意向签署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青海锦泰协议于 2020 年12 月 30 日寄出、上海中锂协议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寄出),相关依据充分。公司就上海中锂、青海锦泰业绩补偿遗留风险问题的处置及决策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业绩补偿事项的推进过程中公司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二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表报出的日期。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
整事项两种类型: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公司于 2020 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日前完成上海中锂、青海锦泰两股权补偿的价值计量所做的审计、评估、总经办会议、董事会决议等都是为了确认此事实而做的工作,满足形式完备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因此,青海锦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股东及上海中锂 14位自然人股东对公司的股权补偿确认为 2020年度的营业外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
年审会计师回复:
1、核查程序我们取得公司上述自查回复的事项资料,并与本报告期年报中取得的相关事项资料及其进展情况进行了复核,并复核了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业绩补偿收益的确认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与管理层沟通,了解公司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是否有效;
(2)检查相关的协议、董事会决议和公司公告等文件;
(3)对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独立复核,同时委托独立评估师对评估报告出具复核意见函;
(4)复核管理层对业绩补偿收益归属期间的判断及其判断依据;
(5)评估管理层对原有股东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在财务报表反映和附注披露的恰当性。
2、核查结论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将上述业绩补偿款确认并计入 2020年度收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1年 8 月 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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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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