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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目前,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持有江苏斯威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斯威克”)194000000 股股份,占江苏斯威克本次收购前总股本的 69.08%。公司拟将持有的江苏斯威克140423077 股股份(占江苏斯威克本次收购前总股本的 50%)转让给由深圳市
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远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燃鲲鹏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佳合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拟共同出资设立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本次的交易总价为 180000.00万元。
同时,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江苏斯威克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促进江苏斯威克持续、稳健、快速发展,为顺利推进前述交易,交易各方同意在转让前需完成对江苏斯威克的股权调整。公司拟将持有的江苏斯威克 7000000 股股份(占江苏斯威克本次转让前总股本的 2.49%),以江苏斯威克 2020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5.3845 元/股)作为定价基础,转让给常州远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远卓投资”)、常州远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远图投资”)、常州远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远方投资”)三家江苏斯威克员工持股平台,其中,远卓投资以人民币1650.34925万元的价格受让 3065000股股份,远图投资以人民币 1168.4365万元的价格受让 2170000 股股份;远方投资以人民币 950.36425万元的价格受
让 1765000 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江苏斯威克 16.59%股权。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一、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众联评估”)具有从事本次评估的业务资格。国众联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受让方及其他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无任何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国众联评估出具的相关报告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评估准则及行业惯例要求,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具备相关性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对江苏斯威克的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
鉴于本次评估的目的系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机构所选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四、本次评估定价公允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恰当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所采用计算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标的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
综上,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特此说明。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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