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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增加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地审查,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董事会会议资料和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该新增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担保项下的融资用途适当,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该新增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3、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13000 万元,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储民宏 谢 韬 管 征二○二一年八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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