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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
及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就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相关股票期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由于公司 2020 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增长率为 1.17%,低于 20%以及同期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80.93%);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5.732%,高于 5.5%以及同期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3.825%);2020 年度ΔEVA 为负值,未能完全满足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第三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有 526 名激励对象对应 2020 年度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1290.08 万份(最终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注销份额为准)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注销激励对象已经获授但尚未行权的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流程合法合规。该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对应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李国敏、董沛武2021 年 8 月 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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