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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灵信息: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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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灵信息: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shenfu 发表于 2021-8-5 00:00:00 浏览:  40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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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1)第0628号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9层 邮编:100032电话: 86 10 6657 8066 传真: 86 10 6657 8016
E-mail: guantao@guantao.com
http: // 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1)第0628号
致: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受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初灵信息”或“公司”)委托,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实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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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
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现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48184T)。根据《营业执照》的记载,公司名称为“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营业期限为自1999年12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物联网街259号,法定代表人为洪爱金,注册资本为21998.99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售;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网络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影视录放设备制造;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
网络技术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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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显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2、根据初灵信息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符合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2021年8月4日,初灵信息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做出明确规定或者说明的事项。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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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和原则,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如下: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2、激励对象的范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5人,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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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洪爱金先生,洪爱金先生为中国国籍,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的创始人股东,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在其任职期间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研发、销售及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因此,本激励计划将洪爱金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3、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的核实(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本所律师认为,本计划草案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及《业务办理指南》的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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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7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998.99万股的3.45%。本次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1.00%。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洪爱金 董事长、总经理 200.00 26.32% 0.91%王敏 董事、副总经理 35.00 4.61% 0.16%金宁 董事、副总经理 30.00 3.95% 0.14%许平 董秘、财务总监 5.00 0.66% 0.02%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51
490.00 64.47% 2.23%
人)
合计 760.00 100% 3.45%
注:1、上述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洪爱金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来源、种类、数量及分配等,且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及《上市规则》第8.4.5条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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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不低于12.00元/股。公司以控制股份支付费用为前提,届时授权公司董事会以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基准,最终确定实际授予价格,但不得低于12.00元/股。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根据公司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752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228%,最高成交价为11.9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9.05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74998545.68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不低于12.00元/股,不低于回购均价,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1.35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1.81元/股;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1.35元/股;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0.89元/股。
3、定价依据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并提升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情况下确定的,本次定价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将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人才,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及人才保障。
本次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
第 8.4.4 条规定,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未来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该等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款、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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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4 条规定。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及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
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一个归属期 35%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9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二个归属期 35%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三个归属期 30%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
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 归属。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了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及禁售期,该等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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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11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鉴于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为负,以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4710.62万元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A)进行考核,根据净利润完成情况核算各年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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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增长率(A)(相对于2019年度4710.62万元)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1年 70% 50%
第二个归属期 2022年 150% 110%
第三个归属期 2023年 250% 21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A≥Am X=100%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 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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