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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文川、李小荣、吴灵犀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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