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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大股份: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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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大股份: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涨停播报 发表于 2021-8-6 00:00:00 浏览:  32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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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21 证券简称:同大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6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国资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权益变动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潍坊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金控”)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为 729519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8.215%,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2663112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9%。潍坊金控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潍坊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潍坊投融资中心”)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一、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大股份”)于 2021年 8月 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金控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同大集团与潍坊金控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同大集团将持有的上市公司 29.99%股份分步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潍坊金控。其中,本次权益变动转让729519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215%;同时,同大集团与潍坊金控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933592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1.775%)对应的股东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非财产性权利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潍坊金控行使。
二、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名称: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昌邑市同大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俊成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733715986F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期限:2001 年 12月 04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纺织机械、印染机械、造纸机械、农业机械(不含运输车辆)及相关机械配件、镍网、锂电池、服装面料生产销售;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受让方名称:潍坊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玉清社区玉清东街 13155 号 1-2层法定代表人:于新华注册资本:叁拾壹亿壹仟肆佰柒拾捌万伍仟柒佰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77408224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2005 年 06月 25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股权投资;
创业投资;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融资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潍坊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为潍坊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及签署时间甲方(转让方):同大集团乙方(受让方):潍坊金控签署时间:于 2021年 8月 6日,在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签署。
2、本次交易概况及步骤
(1)甲方将其持有的同大股份 2663112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含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占同大股份股份总数的 29.99%)分步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乙方将成为同大股份的控股股东,潍坊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将成为同大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2)标的股份转让分步骤进行,具体如下:
1)标的股份 1 的转让: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同大股份729519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标的股份 1,占同大股份总数的 8.215%)
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有关标的股份 1转让的具体事项,见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
2)标的股份 2 的转让:在标的股份 1 的转让完成后,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同大股份 19335928 股股份(标的股份 2,占同大股份总数的 21.775%),乙方同意受让。
(3)为使乙方取得同大股份的控制权,自标的股份 1 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时起,甲方将标的股份 2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双方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就标的股份 2的表决权委托事项,另行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4)过渡期内,同大股份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配股
等原因导致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则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进行调整,以确保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保持不变。
3、标的股份 1 的转让
(1)标的股份 1的转让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将标的股份 1 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标的股份 1的转让价格为每股 30元,转让价款合计为 218855760 元(大写:贰亿壹仟捌佰捌拾伍万伍仟柒佰陆拾元整)。
(2) 转让价款支付
就标的股份 1转让款,甲乙双方设立共管账户。标的股份 1转让款分两笔支付,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1)在甲方确保其名下有足够的未设置质押的股份(即 7295192 股股份)过户给乙方的前提下,自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确认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共管账户汇入标的股份 1转让款的百分之八十(80%),即175084608元(大写:壹亿柒仟伍佰零捌万肆仟陆佰零捌元整)。
2)标的股份 1 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共管账户中的款项划转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乙方将标的股份 1 转让款的百分之二十(20%)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即 43771152 元(大写:肆仟叁佰柒拾柒万壹仟壹佰伍拾贰元整)。
(3)标的股份 1的过户
本协议生效日起 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 1 协议转让申请文件;乙方将标的股份 1 转让款的百分之八十(80%)汇入共
管账户后的 1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 1的过户登记手续。
(4)标的股份 1过户后的法律效果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标的股份 1 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份1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享有及承担。
2)自标的股份 1 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甲方与乙方另行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乙方成为同大股份的控股股东,潍坊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成为同大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4、标的股份 2 的转让
(1)标的股份 2的转让
1)在标的股份 2 部分或全部限售解除后 5 日内或乙方另行确定的期限内,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办理标的股份 2的部分或全部转让事宜。
(2)标的股份转让的时间安排和具体推进
1)自标的股份 1 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后,直至标的股份 2 全部过户给乙方之日前,甲方应尽最大努力提请并促成同大股份的股东大会同意解除甲方股东对于所间接持有的同大股份的股份的限售承诺。
若同大股份的股东大会同意解除限售的,则甲方应与乙方在股东大会同意限售解除后 5日内或乙方另行确定的期限内,就标的股份 2的转让事宜,另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应按该另行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推进标的股份 2的转让。
2)若同大股份的股东大会不同意解除甲方股东对于所间接持有的同大股份
的股份的限售承诺,则甲方应按下列进度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 2:于 2022 年向乙方转让其所持同大股份 547139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同大股份总数的 6.161%);于 2023 年向乙方转让其所持同大股份 8207091 股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股份(占同大股份总数的 9.242%);于 2024 年向乙方转让其所持同大股份
565744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同大股份总数的 6.371%)。
在进行前述股份转让前,双方应就相应的股份转让,另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按该等另行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推进股份转让。
5、税费承担
(1)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所得税、印花税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就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收取的手续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分别承担。
(2)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6、相关期间及过渡期安排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乙方取得同大股份的控制权(标的股份 1 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且甲方已将标的股份 2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期间内,甲方应保证并促使:
1)同大股份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持所有重要合同的继续有效及履行。
2)同大股份应积极收取其享有的应收账款,不得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大股份维持其资产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同大股份现有净资产不发生不合理的减损。
4)甲方应根据同大股份章程的规定正当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利用股东身份实施任何侵害同大股份利益或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完成之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在标的股份上新增任何权利负担。
(3)过渡期内,甲方不签署任何可能致使本次交易受到限制或不利影响的协议。
(4)如甲方违反第 6.1、6.2、6.3款相关安排,给乙方及/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甲乙双方同意,同大股份截至股份过户登记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的各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6)过渡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标的股份 2 以任何形式转
让、出质给他人或在二级市场出售。同时,为确保甲方每年可向乙方转让的股份总数,在上述过渡期间内,甲方亦不得出售其所持有标的股份以外的同大股份的股份。
7、公司治理
(1)标的股份 1 过户登记完成后,甲方应配合乙方促使同大股份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把党建工作有关要求写入同大股份公司章程。
(2)标的股份 1 过户登记完成及表决权委托生效后,双方共同促使同大股份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的董事会及监事会进行改组。改组后的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 6名非独立董事和 3名独立董事,乙方有权提名 5名非独立董事和 2名独立董事,董事长由乙方提名的董事担任。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包括 2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1名职工代表监事。乙方提名 2名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由乙方提名的监事担任。
8、保证与承诺
(1)甲方的保证与承诺
1)甲方保证,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甲方就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许可和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甲方保证,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甲方为签署方的任何合同或承诺等文件。
3)甲方承诺并保证,截至标的股份 1 过户完成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不存在任何未决的或可能采取的行动或程序以限制或禁止本次交易的事项。
4)甲方保证对标的股份 1 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于本协议生效之日,除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况以外,标的股份 1上不存在其他任何未披露的抵押、质押、留置、担保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权益受限情形。
5)甲方保证,甲方与同大股份就本次交易向乙方提供的文件、作出的陈述、保证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6)甲方保证,控制权转移前,同大股份合法持有其现有资产以及开展现行业务所需的全部执照、批文和许可,同大股份的业务正常开展,其财务、资产及业务状况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7)甲方保证,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同大股份不存在违规担保、财务欺诈、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和诉讼纠纷等严重违规事项;甲方、同大股份及其关联公司之间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资金占用及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对乙方取得同大股份控制权前同大股份存在的各种行为导致同大股份被有
关机关处以处罚,或因乙方取得同大股份控制权前的事由与第三方之间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而需要对外支付赔偿的,由甲方承担,且甲方不向同大股份或乙方追偿。
8)甲方保证,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同大股份已进行的公开信息披露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9)甲方保证并承诺,过渡期内,其自身、其控股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孙俊成及孙俊成的配偶、近亲属,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同大股份业务相同、相近或其他与同大股份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不投资于与同大股份业务相同、相近或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但持有上市公司或未上市公众公司 5%以下股份的除外)。
10)甲方保证并承诺,不得以任何方式谋求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同大股份的控制权,包括不得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可能谋求控制权的任何第三方,不得就同大股份的股东权利行使,与任何人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作出其他一致行动的安排。
(2)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1)乙方保证,乙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本协议生效后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保证,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任何法律法规、政府命令或乙方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合同的任何条款。
3)乙方保证其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
4)乙方保证,过渡期内,乙方不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促使同大股份为其自身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在任何时间,乙方均不采取任何方式挪用或占用同大股份资金。
5)乙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至其名下后,乙方不得利用其同大股份的股东地位,从事损害同大股份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9、协议的生效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双方就本协议加盖公章或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2)本次交易获得乙方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
10、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1)除非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的情形,本协议任
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按下列方式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
2)任一方发生严重违反本协议情形的,经守约方发出书面要求后 15个工作日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未能采取充分的补救措施,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的。
(3)本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
1)因第 10.2.2 项原因解除的,守约方仍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2)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获得赔偿或补偿的权利,但因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或非因其他一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获批准、不可抗力等)造成的终止除外。
11、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标的股份 1过户登记手续,乙方有权要求:
自甲方办理标的股份 1过户登记手续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5日内,将共管账户内的资金归还至乙方指定账户,或要求甲方继续积极履行标的股份 1的过户登记手续,并按标的股份 1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标的股份 1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成。
如甲方逾期超过 15 个工作日未完成标的股份 1 过户登记的,乙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要求甲方承担标的股份 1转让价款的 10%的违约金。
(2)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转让标的股份 2,致使乙方利益严重受损的,
或因甲方其他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实际取得同大股份控制权的,乙方除有权依本协议第 10.2.2 项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外,还有权要求甲方向其支付补偿金及违约金,补偿金按已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与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同大股份股票收盘价的 80%为依据计算股份转让款的差额进行补偿,同时支付 5000 万元违约金。
(3)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支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保证、承诺或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均构成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违约方除赔偿守约方因违约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及签署时间甲方(委托方):同大集团乙方(受托方):潍坊金控签署时间:于 2021年 8月 6日,在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签署。
2、表决权委托及其行使
(1)表决权委托
1)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甲方拟将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非财产性权利(以下统称“委托权利”或“表决权”)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
(2)委托股份数量
1)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的股份数量为: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的同大股份的 19335928股股份。
2)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甲方因持有标的股份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上述增持部分股份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非财产性权利,也将自动并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
(3)委托权利的范围
委托权利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召集、召开和出席同大股份股东大会;
2)向同大股份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以及提名、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及变更、罢免董事、监事人选;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同大股份公司章程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行使表决权;
4)查阅、复制同大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
5)对无效或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或撤销;
6)就同大股份经营事项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7)其他非财产性权利。
(4)委托权利的行使
1)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而无需征求甲方的意见或取得甲方的同意,根据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
2)乙方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的,不需要甲方就具体表决事项另行出具委托书。但如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监管机构(行政监管机构、自律监管机构)、上市公司有要求,或者乙方认为有必要的,甲方应就具体事项的表决权行使,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3)甲方将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监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3、委托特别条款
(1)双方明确,根据甲方向乙方提供的 1750万股股份质押,乙方向甲方提
供 1亿元借款,若甲方分次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的,上述 1亿元质押借款按相应比例分次抵顶股份转让款,甲方质押给乙方的股份亦按相应比例分次解除质押。
(2)双方明确,在标的股份的转让事项顺利推进的前提下,上述借款自7295192股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无需支付利息;但若标的股份全部或部
分终止转让的,上述借款自始为有息借款。但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标的股份全部或部分终止转让的情形除外。
(3)双方进一步明确,鉴于双方对于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事宜已达成一致意见,且乙方已向甲方提供了借款,甲方向乙方授予标的股份的表决权不应视为无偿。
4、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将标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乙方之日止。
(2)在委托期限内,若甲方分次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的,则在相应部分
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时,该部分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终止,其余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继续有效。
5、甲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处置限制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标的股份上新增任何权利负担。
(2)在委托期限内,除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外,甲方不得通过协议、大宗
交易、竞价等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6、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已获得适当的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甲方保证,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甲方为签署方的任何合同或承诺等文件;
4)甲方承诺并保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全部过户完成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不存在任何未决的或可能采取的行动或程序以限制或禁止本次交易的事项;
4)甲方保证并承诺,甲方与同大股份就本次交易向乙方提供的文件、作出的陈述、保证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同大股份已作出的信息披露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前,促使同大股份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承诺,不签署任何可能致使本次交易受到限制或不利影响的协议;
6)甲方在本协议生效时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其授权乙方行使的股东权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行权限制,但已向乙方披露的质押除外。
(2)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与承诺:
1)乙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乙方将根据《公司法》及同大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
3)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让渡本协议所述标的股份委托权利。
7、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生效后,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在委托期限内,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可单方面撤销委托或解除本合同。
(3)如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解除:
1)甲乙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解除本协议;
2)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乙方无法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或者导致乙方或者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8、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陈述、保证或承诺,或违反或
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导致的一切损失,并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2)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乙方无法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或者导
致乙方或者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乙方除有权依本协议第 6.3款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外,还有权要求甲方向其支付补偿金及违约金,补偿金按已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与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同大股份股票
收盘价的 80%为依据计算的股份转让款的差额进行补偿,违约金为 5000 万元。
9、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本协议已由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表签名 方式签署;
2)《股份转让协议》已由双方签署并生效;
3)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其所持上市公司 729519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8.215%)已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
四、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相关协议实施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潍坊金控,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潍坊投融资中心。双方通过表决权委托、董事席位安排等事宜,保障本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确定性。
2、相关协议的履行,将有利于公司整合资源优势,提升公司治理能力、抗风险能力及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相关协议的履行,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出现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不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形,也不会导致公司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出现重大变化。
五、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事项尚需履行的程序或取得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潍坊金控就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完成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取得深交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申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等。本次交易事项能否顺利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并且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同大集团与潍坊金控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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