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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最终提升公司业绩,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业务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考核指标的设定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是衡量企业成长性、盈利能力和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该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清旺、严思恩、张大亮2021年 8 月 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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