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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
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二〇二〇年十月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集团”、“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A 股发行”或“本次 A 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已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634 号文注册同意。
本次发行拟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与中信建投合称为“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和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华泰联合、申万宏源和中银证券统称为“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联席主承销商已经得到战略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
联席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相关适用规则”)的相关要求对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委托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联席主承销商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联席主承销商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 获配股票限售期
1 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
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1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2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二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3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三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4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四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5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五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 获配股票限售期
2-6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六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7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七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8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八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9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九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10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零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11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一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12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13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三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14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四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15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五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16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六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17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七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18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八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19 全国社保基金四零三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20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四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21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六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22 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一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二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24 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三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25 全国社保基金五零四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26 全国社保基金六零一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27 全国社保基金六零二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28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三零一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29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三零九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4
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 获配股票限售期
2-30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八零二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3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八零四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32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八零五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33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八零七组合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3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4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GIC PrivateLimited)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5 Canada Pension Plan Investment Board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6 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7 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8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10淡马锡富敦投资有限公司(Temasek
Fullerton Alpha Pte. Ltd.)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11阿布达比投资局(Abu Dhabi Investment
Authority)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12 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13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 获配股票限售期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14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15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16 中远海运(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17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18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19海南交银国际科创盛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50%锁定12个月,
50%锁定 24 个月
2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12 个月
招商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12 个月
易方达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易方达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2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12 个月
南方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3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12 个月
汇添富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汇添富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12 个月
嘉实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5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 12 个月
6
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 获配股票限售期
华夏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6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12 个月
鹏华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7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12 个月
中欧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8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24 个月
29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24 个月
注: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上述 29 家战略投资者合称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其中浙江天猫技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天猫”)、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GIC Private Limited,以下简称“GIC”)、CanadaPension Plan Investment Board(以下简称“CPP Investments”)、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资产”)、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投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淡马锡富敦投资有限公司(Temasek Fullerton AlphaPte Ltd.,以下简称“Temasek Fullerton”)、阿布达比投资局(Abu Dhabi InvestmentAuthority,以下简称“ADIA”)、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再保险”)、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保险”)、中远海运(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海南交银国际科创盛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交银”)以下统称“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组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合以下统称“社保及养老基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基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方达”)、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基金”)、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7简称“汇添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基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基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华基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欧基金”)管理的公募基金以下统称“公募基金投资者”;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以下统称“联席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合规性详见本核查报告“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之“(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中的内容。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4 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30 名。本次发行向 29 名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业务指引》
第六条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和参与规模
本次 A 股初始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1670706000 股,不超过 A 股和 H 股发行
后公司总股本(A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且 H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 5.50%。
本次 A 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1336564800 股,占 A 股初始发行数
量的 80.00%,约占 A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A 股发行总股数的 69.57%。
中金财富系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系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业务指引》,中金财富及中信建投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本次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00%,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00%,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00%,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00%,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中金财富和中信建投投资预计跟投比例分别不超过本次 A 股初始发行数量的
2.00%,即 33414120 股;认购金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
在 2020 年 10 月 26 日(T-3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8
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的金额如下:
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承诺认购金额(亿元)
1 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7.3 亿股对应金额
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70.00
2-1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 2.63
2-2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二组合 1.31
2-3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三组合 2.47
2-4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四组合 1.97
2-5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五组合 0.99
2-6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六组合 4.93
2-7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七组合 1.64
2-8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八组合 3.29
2-9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九组合 2.51
2-10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零组合 1.64
2-11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一组合 1.64
2-12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 1.12
2-13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三组合 1.64
2-14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四组合 0.99
2-15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五组合 4.27
2-16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六组合 1.97
2-17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七组合 3.94
2-18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八组合 4.93
2-19 全国社保基金四零三组合 1.64
2-20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四组合 3.02
2-21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六组合 2.63
2-22 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一组合 0.99
9
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承诺认购金额(亿元)
2-23 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二组合 1.74
2-24 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三组合 2.47
2-25 全国社保基金五零四组合 0.82
2-26 全国社保基金六零一组合 3.01
2-27 全国社保基金六零二组合 1.48
2-28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三零一组合 0.72
2-29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三零九组合 0.82
2-30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八零二组合 0.99
2-3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八零四组合 2.47
2-32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八零五组合 1.92
2-33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八零七组合 1.40
3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0.00
4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GIC PrivateLimited)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0.00
5 Canada Pension Plan Investment Board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0.00
6 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15.00
7 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15.00
8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15.00
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15.00
10
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承诺认购金额(亿元)
10淡马锡富敦投资有限公司(Temasek
Fullerton Alpha Pte. Ltd.)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15.00
11阿布达比投资局(Abu Dhabi Investment
Authority)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15.00
12 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8.00
13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8.00
14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8.00
15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8.00
16 中远海运(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8.00
17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8.00
18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8.00
19海南交银国际科创盛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6.00
2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
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3.99684
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
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3.81016
12.00 21-2 易方达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
11
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承诺认购金额(亿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2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
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0.34124
23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
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8.60756
汇添富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00
2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
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6.6924
25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
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6.40016
华夏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00
26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
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00
27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
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00
预计合计金额 7.3 亿股+401.84836 亿元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如有)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不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联席主承销商将向上表战略投资者另行收取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战略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战略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 A 股之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
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依照《业务规范》、《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标准为:
(1)参与跟投的联席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12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4)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 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天猫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浙江天猫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浙江天猫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0 年 10 月 25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563015652A
法定代表人 张勇
注册资本 11400 万美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07 室经营范围
研发:网络商城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产品、多媒体产品;服务:系统集成的设计、调试及维护;提供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支持;经济信息咨询(含商品中介);
制造:计算机。(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 淘宝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经核查,浙江天猫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浙江天猫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浙江天猫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淘宝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为浙江天猫的控股股东,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Alibaba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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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ding Limited,已于纽约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存托凭证
代码:BABA、9988,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为浙江天猫的实际控制人。浙江
天猫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经核查,并根据浙江天猫的确认,浙江天猫为阿里巴巴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阿里巴巴集团通过境外持股主体持有杭州阿里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杭州阿里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阿里巴巴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 Des Voeux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持有中金公司 4.64%股份,不属于持有中金公司 5%以上的股东。
除上述外,浙江天猫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经核查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披露的《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
“八、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三)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之“2、蚂蚁集团与阿里巴巴集团的关系”的相关内容,自 2011年以来,发行人与阿里巴巴集团通过一系列框架及执行协议共同明确了发行人与阿里巴巴集团在多个业务领域的财务及商业关系,上述协议确立了发行人与阿里巴巴集团之间长期、稳定的商业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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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阿里巴巴集团的资产总额为 13129.85 亿元。浙江天猫
为阿里巴巴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浙江天猫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因此,浙江天猫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浙江天猫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
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浙江天猫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浙江天猫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浙江天猫截至 2020 年 6 月的财务报表,浙江天猫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基本情况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并接受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经国务院批准,受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比例,可以直接投资运营或选择并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基金资产。
(2)关联关系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发行人 2.94%股份。
15经核查,并经社保及养老基金提供的书面确认,1)投资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 25.00%股权,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
间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由中央汇金持有 55.67%股份;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中金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中央汇金间接控制申万宏源,并直接持有中信建投 31.21%股份;2)投资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 27.77%股权,联席主承销商申万宏源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受中央汇金间接控制;3)投资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5.00%股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央汇金持有 34.71%股份;4)投资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建银投资持有 60.00%股权,建银投资为中央汇金的全资子公司;5)投资管理人南方基金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45.00%股权,同时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华泰联合 99.92%股权;6)投资管理人华夏基金的控股股东为中信证券。除上述情况外,社保及养老基金及相关主体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于 2000 年 8 月设立,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2015 年 8 月 17 日国务院印发施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结余基金及其投资收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保及养老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因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保及养老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社保及养老基金提供的承诺函及书面确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保及养老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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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保及养老基金提供的承诺函,社保及养老基金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相关资金及投资收益均属社保及养老基金所有。
3、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建银投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建银投资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建银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1986 年 6 月 2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28650
法定代表人 董轼
注册资本 2069225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7-14 层经营范围投资与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与处置;企业管理;房地产租赁;
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股权结构 中央汇金持有 100%股权经核查,建银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建银投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建银投资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央汇金为建银投资的控股股东,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建银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建银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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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关系经核查,并经建银投资确认,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建银投资及其全资子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中金公司 0.06%股份;
建银投资的控股股东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 44.32%股份,为中金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信建投 31.21%股份,系中信建投的第二大股东;并且中央汇金间接控制申万宏源;建银投资直接持有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6.34%股份,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申万宏源 100%股权。
经核查,除前述情况外,建银投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建银投资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和建银投资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建银投资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建银投资是受中华人民共
和国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也是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旗下重要的投资企业、中央汇金的全资子公司,旗下拥有公募基金、信托、租赁、股权投资等业务板块,并参股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通过本次战略配售,建银投资与发行人可在多层次、宽领域展开合作,共同为普惠金融做出贡献;2)建银投资金融板涵盖信托、基金、租赁、证券、银行、保险等业务。通过本次战略配售,双方将探讨在数字金融领域加强全面合作,利用发行人技术优势、建银投资的专业能力,取得双方共赢;
3)建银投资聚焦先进制造、文化消费、信息技术三大领域。双方将在项目层面探讨投资布局,拓展发行人相关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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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银投资是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综合性投资集团,重点关注金融服务、工业制造、文化消费、信息技术等行业领域。截至 2019 年末,建银投资合并资产总额达
1722.56 亿元,员工人数 1.5 万名,分支机构覆盖中国大陆、香港特区以及海外,注
册资本为 2069225 万元,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建银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建银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
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建银投资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建银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建银投资截至 2020 年 6 月的财务报表,建银投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4、 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GIC Private Limited)
(1)基本情况
根据 GIC 提供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其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GIC Private Limited)
注册地址 168 Robinson Road #37-01 Capital Tower Singapore 068912
企业性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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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QF2005ASO030
(2)股权结构
经 GIC 确认,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GIC 的控股股东为 Minister for Finance。
GIC 的股权结构如下:
(3)关联关系
经 GIC 确认,GIC 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和 GIC 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和 GIC 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 GIC 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GIC 作为新加坡主权基金,在
全球 40 个国家和地区具有广泛的投资布局,在东南亚地区具有深厚的社会资源和深
远的社会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国际化协同能力。同时,GIC 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金融服务、数字资产、信息技术产业等的广泛布局,能够与发行人的全球化发展形成协同作用。2)GIC 一直以来高度关注金融科技产业的动向与发展,并作为重点领域投资。作为长期投资者,GIC 在全球金融服务和信息科技具有广泛的投资布局,可以
进一步支持发行人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实现双方在海外业务拓展等方面具有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利益。
GIC 是新加坡最大的国际投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管理新加坡的外汇储备,跨
出新加坡国界向海外投资。GIC 目前管理的资产规模超过千亿美元,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GIC 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GIC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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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 GIC 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
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经核查,GIC 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取消对 QFII 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经核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录(2020 年 8 月)》,并根据 GIC 出具的承诺函,GIC 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 Canada Pension Plan Investment Board
(1)基本情况
根据 CPP Investments 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其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Canada Pension Plan Investment Board注册地址
One Queen Street East Suite 2500 Toronto Ontario M5C 2W5
CANADA
企业性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编号 QF2011AMO124、RQF2015CAF163
(2)股权结构
经 CPP Investments 确认,根据《加拿大年金计划投资法》第四条,CPP Investments
全部股份由加拿大女皇陛下享有;上述规定等同于加拿大财政部是 CPP Investments
股份的实际权益持有人。综上,CPP Investments 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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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加拿大财政部持有的股份不能转让,不享有经济权利(例如获得股息权利),也不享有表决权。
(3)关联关系
根据 CPP Investments 的确认,CPP Investments 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和 CPP Investments 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和 CPP Investments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 CPP Investments 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CPP Investments 是一家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负责为加拿大养老金计划
(CPP) 的 2000 多万出资人和受益人在全球开展投资。CPP Investments 投资于全球
公开市场股票、私募股权、房地产、基础设施和固定收益工具,保证资产组合的多
样性。CPP Investments 总部位于多伦多,在中国香港、伦敦、卢森堡、孟买、纽约、旧金山、圣保罗和悉尼设有办事处。CPP Investments 在公司治理和经营上独立于 CPP及政府。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基金净资产达 4344 亿加元。2)CPP Investments
在 2018 年投资了发行人。CPP Investments 在资产与长期负债的匹配方面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能够与发行人在拓展金融产品方面探索更多的可能性。同时,作为全球领先的投资机构,CPP Investments 在全球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包括消费、零售、科技、媒体、通讯、金融服务等)拥有广泛的投资布局,能够与发行人的全球化发展形成协同作用。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CPP Investments 管理的资产规模超过千亿美元,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CPP Investments 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
规定,CPP Investments 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22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 CPP Investments 出具的承诺函:1)其系合格的境外投资者(QFII),据其所知,其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法律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
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经核查,CPP Investments 为 QFII。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取消对 QFII 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经核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录(2020 年 8 月)》,并根据 CPP Investments 出具的承诺函,CPP Investments 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6、 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油资产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油资产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油资产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0 年 4 月 29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263695
法定代表人 肖华
注册资本 1372518.049626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 号经营范围
资产经营管理;投资;高新技术开发、转让;企业财务、资本运营策划与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和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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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股权结构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100%股权经核查,中油资产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中油资产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油资产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为中油资产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为中油资产的实际控制人。中油资产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经核查,并经中油资产确认,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中油资产的控股股东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中银证券 14.32%股份。除上述情况外,中油资产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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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油资产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和中油资产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中油资产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中油资产母公司中国石油
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将充分发挥金融业务全牌照综合优势,双方探讨在直接投资、银行信贷、金融租赁、保险、信托、财富管理等领域与发行人开展数字金融科技领域的合作,整合双方资源与技术积累的优势,建立可持续的互补、互信的合作共赢关系,共同探索金融科技创新,为双方客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增强双方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2)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推动以云计算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借助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场景,促进业务发展,并且在绿色金融、加油站零售等领域发挥各自优势,加强联动交流,建立长期稳定、互惠共赢的战略合作关系。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的金融业务
管理专业化公司,是中石油金融业务整合、金融股权投资、金融资产监管、金融风险管控的平台,业务范围涵盖财务公司、银行、金融租赁、信托、保险、保险经纪、证券等多项金融业务的全方位综合性金融业务公司。中油资产是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直属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 1372518.05 万元,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因此,中油资产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中油资产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
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油资产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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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油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油资产截至 2020 年 6 月的财务报表,中油资产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7、 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招商投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招商投资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招商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5 年 5 月 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35368595T
法定代表人 周松
注册资本 80000 万元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蛇口望海路1166号招商局广场
30E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企业并购重组投资(以上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业信息咨询;
自有物业租赁;计算机软件及系统技术开发、集成、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硬件设备销售;数据处理及数据库技术服务。(以上不含证券、金融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股权结构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集团”)持有 100%股权经核查,招商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招商投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招商投资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招商局集团为招商投资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为招商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招商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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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关系经核查,并经招商投资确认,招商投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商投资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和招商投资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招商投资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招商投资是招商局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也是招商局集团资本投资运营平台,负责对外投资、资产管理等事宜。
本次招商投资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将积极协调、推动招商局集团相关产业与发行人的合作机会。招商局集团是一家综合性央企,也是央企中唯一一家兼有较强实业板块和金融布局的企业集团。双方结合招商局集团广泛的产业应用场景及发行人核心技术能力,探索在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港口、物流、交通、地产等领域的合作机会,以及在海外业务的战略合作空间,进一步推动实体和金融产业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招商局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总部设于香港,被列为香港
四大中资企业之一。2019 年,招商局集团实现营业收入 7144 亿元,利润总额 1631亿元,净利润 1266 亿元。招商投资是招商局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 80000万元,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因此,招商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招商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
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招商投资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招商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招商投资截至 2020 年 6 月的财务报表,招商投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8、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人寿财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人寿财险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人寿财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6 年 12 月 3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0000071093449X1
法定代表人 刘安林
注册资本 1880000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中国人寿中心 15-16 层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
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无)(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股权结构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持有 60.00%股份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40.00%股份经核查,人寿财险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人寿财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报告》等资料及人寿财险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为人寿财险的控股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为人寿财险的实际控制人。人寿财险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经核查,并根据人寿财险的确认,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人寿财险的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持有发行人 1.05%股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0.24%股份,均不属于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股东。除上述外,人寿财险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根据发行人和人寿财险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和人寿财险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人寿财险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发挥双方在保险业务和客户、技术方面的优势,探讨进一步拓宽合作领域,深化合作内容;针对客户的特点和需求,开发保险产品、优化客户体验、共建生态系统。2、探讨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领域展开合作,建立更全面、深层次的合作与交流。
人寿财险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旗下核心成员,注册资本为 188 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人寿财险于 2019 年实现保费收入
770.24 亿元,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人寿财险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人寿财险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
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人寿财险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人寿财险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人寿财险截至 2020 年 6 月的财务报表,人寿财险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人保财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人保财险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人保财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3 年 7 月 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00000710931483R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注册资本 2224276.5303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院 2 号楼经营范围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保证保险等人民币或外币保险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再保险业务;各类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及其再保险的服务与咨询业务;代理保险机构办理有关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和资金运用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股权结构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68.98%股份经核查,人保财险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人保财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人保财险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人保财险的控股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为人保财险的实际控制人。人保财险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经核查,并根据人保财险的确认,人保财险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根据发行人和人保财险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和人保财险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人保财险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人保财险是国内历史悠久、业务规模大、综合实力强的大型国有财产保险公司,双方可在金融创新领域积极探索,寻求双方共识,扩大合作范围;2)双方可探讨在相关产品领域利用科技开展合作;3)双方可探讨在技术研发及投资等领域开展合作,加深双方战略协同。
人保财险的前身是 1949 年 10 月 20 日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成员和标志性主业,是国内历史悠久、业务规模大、综合实力强的大型国有财产保险公司,于 2003 年 11 月 6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截至目前,人保财险的注册资本为 222.42 亿元,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人保财险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人保财险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
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人保财险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人保财险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人保财险截至 2020 年 6 月的财务报表,人保财险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0、 淡马锡富敦投资有限公司(Temasek Fullerton Alpha Pte. Ltd.)
(1)基本情况
根据 Temasek Fullerton 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其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淡马锡富敦投资有限公司(Temasek Fullerton Alpha Pte. Ltd.)注册地址
60B Orchard Road #06-18 Tower2 The Atrium@Orchard
Singapore
企业性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编号 QF2005ASF032
(2)股权结构
经 Temasek Fullerton 确认,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Temasek Fullerton 的控股股东为 Temasek (Private) Limited,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Temasek Holding (Private)Limited,以下简称“淡马锡”)为新加坡财政部的全资子公司。Temasek Fullerton的股权结构如下:
(3)关联关系
经 Temasek Fullerton 的确认,Temasek Fullerton 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和 Temasek Fullerton 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和 Temasek Fullerton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 Temasek Fullerton 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Temasek Fullerton 作为一家国际性投资公司,拥有全球化视野和投资布局,在金融服务、信息技术、消费等领域具有广泛的投资和深刻的市场洞察,可以与发行人在数字金融领域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2)Temasek Fullerton 在东南亚、印度和拉丁美洲拥有广泛的网络,可以支持发行人在该地区拓展国际业务。此外,Temasek Fullerton 长期专注于业务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愿意在区块链技术和绿色金融等方面与发行人探索合作模式。
淡马锡是一家国际性投资公司,多年来深度参与中国的经济发展和转型,在中国的重点投资领域包括金融服务、电信、媒体与科技、消费与房地产、生命科学与综合农业、能源与资源等。淡马锡目前管理的资产规模超过千亿美元。根据 Temasek
Fullerton 提供的财务数据,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Temasek Fullerton 的资产总额为
103.03 亿新加坡元。Temasek Fullerton 为淡马锡间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因此,Temasek Fullerton 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Temasek Fullerton 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Temasek Fullerton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经核查,Temasek Fullerton 为 QFII。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取消对 QFII 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
经核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录(2020 年 8 月)》,并根据 Temasek Fullerton 出具的承诺函,Temasek Fullerton 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11、 阿布达比投资局(Abu Dhabi Investment Authority)
(1)基本情况
根据 ADIA 提供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其基本信息
如下:
企业名称 阿布达比投资局(Abu Dhabi Investment Authority)注册地址
211 Corniche Street PO Box 3600 Abu Dhabi United Arab
Emirate
企业性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编号 QF2008AS0073
(2)股权结构
经 ADIA 确认,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ADIA 的控股股东为阿布扎比酋长国政府。
ADIA 的股权结构如下:
(3)关联关系
经 ADIA 确认,ADIA 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根据发行人和 ADIA 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和 ADIA 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 ADIA 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ADIA 是阿布扎比酋长国依法成立的独立公共投资机构,旨在为阿布达比的长远发展持续稳健地扩充
资本。ADIA 的长期投资目标侧重于投资引领市场的长青型企业。ADIA 管理的全球
投资组合涵盖二十余种不同的资产类别与子类别。ADIA 通过其信任的合作伙伴及谨慎选出的第三方基金管理人一起投资国际金融市场。ADIA 的投资决策一贯以经济效益和长期财务回报为目标。ADIA 的公开年度报告披露了其在各资产类别/地区的资产配置,并展现了其对投资资产多元化的重视及对创造长期可续的稳健回报的坚持。
2)基于ADIA的整体战略目标,其在金融科技与金融服务行业进行过多项投资。ADIA对中国在线支付与金融科技领域的未来发展寄予厚望,希望与行业的领军企业(如发行人)建立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通过战略投资增加其在行业中的资产配置并实现长期稳健的资产回报。
ADIA 是阿布扎比酋长国政府依法成立的独立公共投资机构。ADIA 成立于 1976年,主要从事股票、债券、房地产投资。ADIA 管理着一个全球投资组合,该投资组合涵盖了超过二十个资产类别和子类别,目前管理的资产规模超过千亿美元,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ADIA 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ADIA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 ADIA 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经核查,ADIA 为 QFII。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取消对 QFII 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经核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录(2020 年 8 月)》,并根据ADIA 出具的承诺函,ADIA 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12、 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人寿再保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人寿再保险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人寿再保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2003 年 12 月 1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2347P
法定代表人 田美攀
注册资本 817000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经营范围
人身保险的商业再保险业务;上述再保险业务的服务、咨询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股权结构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经核查,人寿再保险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人寿再保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人寿再保险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人寿再保险的控股股东,中央汇金为人寿再保险的实际控制人。人寿再保险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经核查,并根据人寿再保险的确认,人寿再保险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央汇金,中央汇金为中金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央汇金间接控制申万宏源,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信建投 31.21%股份。除上述情况外,人寿再保险与发行人、其他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根据发行人和人寿再保险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和人寿再保险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人寿再保险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双方探讨在精准定价、大数据智能核保和客户筛选等方面进行合作;共同探索人工智能、机器学习、数据挖掘等技术在保险行业内的创新应用。2)双方共同探索研发与创新产品及相关服务,从而促进彼此业务共同发展。3)双方结合对保险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内部运营规律的长期经验,应用到未来的业务运营。
人寿再保险系经国务院同意和原保监会批准,于 2003 年 12 月成立的中国境内
唯一一家专门经营人寿再保险业务的公司,是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
资的主营业务子公司。人寿再保险注册资本为 81.70 亿元,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人寿再保险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人寿再保险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
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人寿再保险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人寿再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人寿再保险截至 2020 年 6 月的财务报表,人寿再保险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3、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太平保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太平保险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太平保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84 年 11 月 1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0928436A
法定代表人 程永红
注册资本 1003000 万元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2801、2803A、2804 室,29-33 层经营范围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定期死亡保险、个人两全寿险、个人终身寿险、个人年金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个人长期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持有 75.10%股权经核查,太平保险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太平保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太平保险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为太平保险的控股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为太平保险的实际控制人。太平保险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经核查,并经太平保险确认,太平保险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太平保险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和太平保险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太平保险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太平保险作为国内中大型
寿险企业之一,业务品类丰富,提供涵盖人寿、意外、健康、年金等多种类型的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周全的保险保障和一站式、一揽子金融保险服务,可以为发行人保险科技平台提供保险产品,探讨就保险产品、养老保障产品、投资产品等方面合作,扩展合作范围,实现双方共赢;2)双方可以进一步探讨在营销、大数据、技术研发等领域合作,提升客户服务能力,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
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于 2000 年 6 月 29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代码 HK 00966),成为第一家在境外上市的中资保险企业,业务范围包括中国内地的人寿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香港的财产保险业务、各类全球性再保险承保、再保险经纪、资产管理、养老保险业务经营等。太平保险为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因此,太平保险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太平保险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
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太平保险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太平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太平保险截至 2020 年 6 月的财务报表,太平保险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4、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阳光保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阳光保险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阳光保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7 年 12 月 1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0006699030841
法定代表人 李科
注册资本 1834250 万元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经营范围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98.86%股份经核查,阳光保险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阳光保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阳光保险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阳光保险的控股股东,阳光保险无实际控制人。阳光保险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根据阳光保险提供的说明,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 1%以上股东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北京锐藤宜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76%
2 拉萨丰铭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5.80%
3 江苏天诚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5.80%
4 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 4.96%
5 北京鼎晖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87%
6 北京泰合方园投资有限公司 4.83%
7 北京邦宸正泰投资有限公司 4.55%
8 上海旭昶科技有限公司 4.55%
9 汇添富资本-阳光保险员工持股计划 4.26%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0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4.06%
11 山南泓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3.61%
12 深圳市霖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59%
13 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48%
14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38%
15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3.38%
16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3.38%
17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3.38%
18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38%
19 上海健特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2.26%
20 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14%
21 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 1.93%
22 北京中城恒泰投资有限公司 1.68%
23 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45%
24 北京兴安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35%
25 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 1.00%
(3)关联关系经核查,并经阳光保险确认,阳光保险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阳光保险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和阳光保险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阳光保险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保险业务:探讨加深合作、加强技术合作,双方共创创新性产品;2)资管业务:探讨在基金以及投顾业务方面的合作。
阳光保险于 2007 年 7 月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更名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筹建,系由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成立的全国性专业寿险公司,注册资本为 1834250 万元,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阳光保险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阳光保险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
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阳光保险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阳光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阳光保险截至 2020 年 6 月的财务报表,阳光保险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5、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泰康保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泰康保险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泰康保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2016 年 11 月 2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4MA009UEL9Q
法定代表人 陈东升
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注册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科学路 21-1 号(泰康中关村创新中心)
1 层经营范围
开展各类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业务,其中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及共保业务;开展为境内外的保
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等业务;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代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开展保险咨询业务;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开展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股权结构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经核查,泰康保险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泰康保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泰康保险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泰康保险的股东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嘉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嘉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东升。据此,泰康保险的实际控制人为陈东升。泰康保险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经核查,并经泰康保险确认,泰康保险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泰康保险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和泰康保险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泰康保险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泰康保险及其兄弟公司,和发行人在多方面有着长期业务合作。泰康保险长期以来坚持发力“活力养老、高端医疗、卓越理财、终极关怀”四位一体的商业模式,也积累了卓越的大健康生态体系的能力。双方可以探讨在保险、理财以及科技领域进行合作,包括线上、线下的合作模式。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6 年,截至 2019 年底,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资产规模超过 17000 亿元,退休金管理规模超 3800 亿元,拥有各级保险分支机构超 4000 家、销售队伍 80 万人,服务个人客户超 6000 万人,服务企业客户超 42 万家。泰康保险是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
本为 300000 万元,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因此,泰康保险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泰康保险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
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泰康保险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泰康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泰康保险截至 2020 年 6 月的财务报表,泰康保险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6、 中远海运(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远海运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远海运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远海运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远海运(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88 年 12 月 2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1925403425
法定代表人 华龙
注册资本 2103.30 万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高阳路 147 号 203 室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经核查,中远海运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中远海运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远海运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中远海运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为中远海运的实际控制人。
中远海运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经核查,并经中远海运确认,中远海运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根据中远海运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和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中远海运,以下简称“中国远洋海运”)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发行人与中国远洋海运、中远海运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中国远洋海运是全球最大的综合航运企业集团,在码头、物流、航运金融、修造船等上下游产业链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结构体系。围绕“规模增长、盈利能力、抗周期性和全球公司”
四个战略维度,中国远洋海运着力布局航运、物流、金融、装备制造、航运服务、社会化产业和基于商业模式创新的互联网+相关业务“6+1”产业集群,全力打造全球领先的综合物流供应链服务商。双方将探讨在广泛业务的合作,包括在区块链平台技术应用方面开展深入探讨和合作,推动发行人区块链技术在航运物流区块链应用,实现航运流程数字化,并在航运行业内推动优质金融服务,促进产业和金融协调发展。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远洋海运所属专门从事供应链综合金融服务的公司,在香港、上海两地上市,注册资本为 116.08 亿元。中远海运作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因此,中远海运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中远海运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
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远海运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远海运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远海运截至 2020 年 6 月的财务报表,中远海运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7、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宁德时代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宁德时代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宁德时代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1 年 12 月 1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900587527783P
法定代表人 周佳
注册资本 220839.97 万元
注册地址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 2 号经营范围
锂离子电池、锂聚合物电池、燃料电池、动力电池、超大容量储能电池、超级电容器、电池管理系统及可充电电池包、风光电储能系统、相关设备仪器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售后服务;
对新能源行业的投资;锂电池及相关产品的技术服务、测试服务以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庭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24.53%股份经核查,宁德时代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 据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www.gsxt.gov.cn ) 、 天 眼 查(www.tianyancha.com)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查询,宁德时代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300750),截至 2020 年 8 月
4 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庭投资有限公司为宁德时代的控股股东,曾毓群与李平为
宁德时代的实际控制人,宁德时代的前十名股东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庭投资有限公司 24.53%
2 黄世霖 11.20%
3 宁波联合创新新能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90%
4 李平 4.81%
5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3.70%
6 深圳市招银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61%
7 湖北长江招银动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2%
8 西藏鸿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30%
9 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价值基金(交易所) 2.27%
1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博瑞荣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4%
(3)关联关系经核查,并经宁德时代确认,宁德时代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宁德时代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和宁德时代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宁德时代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宁德时代和发行人将深化现有业务合作,助力绿色交通发展;2)宁德时代和发行人将探索利用发行人的金融科技开放平台,优化宁德时代为全球客户提供完整产品的解决方案及完善的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的能力。
宁德时代成立于 2011 年,专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储能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全球新能源应用提供一流解决方案,注册资本为 220839.97万元,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宁德时代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宁德时代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
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宁德时代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宁德时代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宁德时代截至 2020 年 6 月的财务报表,宁德时代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8、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五矿信托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五矿信托的确认,并于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五矿信托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7 年 9 月 23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0000698540235A
法定代表人 王卓
注册资本 600000.00 万元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 108 号南川工业园区投资服务中心
1 号楼 4 层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
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受托境外理财;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有 78.00%股权经核查,五矿信托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五矿信托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五矿信托的确认,并于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为五矿信托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为五矿信托的实际控制人。五矿信托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经核查,并经五矿信托确认,五矿信托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五矿信托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和五矿信托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五矿信托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双方在已有合作业务基础上,未来可进一步加拓展更广阔的业务合作;2)目前五矿信托已发起多个慈善信托,已经形成五矿信托的慈善信托的品牌系列产品,未来双方可在慈善领域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形成合力;3)除信托外,五矿信托母公司旗下涵盖投资、金融租赁、商业银行、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领域,未来双方可在以上领域展开更广泛深入的合作。
五矿信托是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为 600000 万元,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五矿信托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
五矿信托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
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五矿信托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五矿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均为自营资金,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
查五矿信托截至 2020 年 6 月的财务报表,五矿信托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9、 海南交银国际科创盛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海南交银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海南交银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海南交银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海南交银国际科创盛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0 年 8 月 3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000MA5TMT9L0J
执行事务合伙人 交银国际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琼山大道 61 号(二)-653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出资人构成 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认缴 99.97%出资经核查,海南交银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海南交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 SLV553,备案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9 日。
(2)出资机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海南交银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海南交银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交银国际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为海南交银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为海南交银的实际控制人。海南交银的出资人构成如下所示:
(3)关联关系经核查,并经海南交银确认,海南交银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海南交银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和海南交银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海南交银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海南交银将促进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在科技金融、金融产品、市场渠道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2)交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是交银集团内唯一的金融科技运营平台,海南交银将促进交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在科技金融方面进行合作;3)海南交银将促进交通银行与发行人集成互补、互通场景,开展合作。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2005 年 6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9 年末,交通银行境内分行机构 244 家,已在 17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 22 家境外分(子)行及代表处。交通银行为海南交银实际控制人,海南交银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因此,海南交银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海南交银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
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海南交银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海南交银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查阅海南交银的托管银行出具的关于海南交银的出资款银行回单等,海南交银自有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招商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招商战略配售基金”)的注册批复及备案证明资料,其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招商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批复文书号 证监许可〔2018〕922 号
基金类型 混合型
管理人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18 年 7 月 5 日
根据招商基金出具的说明,招商战略配售基金封闭期结束将早于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招商基金已就封闭期届满后的后市流动性保障措施提前做好了相应准备及预案。
(2)关联关系经核查,并经招商基金确认,招商基金及其管理的招商战略配售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经核查,并经招商基金确认,招商战略配售基金系:1)在《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制定和实施之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上述期限内以封闭方式运作;3)主要投资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在封闭运作期内主要采用资产配置策略、战略配售策略和固定收益策略三种投资策略;4)在募集对象交易条款设置方面具有普惠金融性质的证券投资基金。
综上,招商战略配售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商基金出具的承诺函,招商战略配售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招商基金出具的承诺函,招商战略配售基金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招商战略配售基金 2020 年中期报告,招商战略配售基金的期末基金资产净值足以覆盖招商基金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易方达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据易方达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易方达战略配售基金”)的注册批复及备案证明资料,其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易方达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批复文书号 证监许可〔2018〕926 号
基金类型 混合型
管理人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18 年 7 月 5 日
根据易方达出具的说明,易方达战略配售基金封闭期结束将早于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易方达已就封闭期届满后的后市流动性保障措施提前做好了相应准备及预案。
2)易方达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易方达发布的公告信息,易方达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混合型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易方达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批复文书号 证监许可〔2020〕2282 号
基金类型 混合型
管理人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0 年 9 月 29 日
(2)关联关系经核查,并经易方达确认,易方达及其管理的易方达战略配售基金、易方达混合型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经核查,并经易方达确认,易方达战略配售基金系:1)在《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制定和实施之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上述期限内以封闭方式运作;3)主要投资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在封闭运作期内主要采用战略配售策略和固定收益策略两种投资策略;4)在募集对象交易条款设置方面具有普惠金融性质的证券投资基金。经与监管机构确认,因易方达战略配售基金具有特殊的战略定位,易方达战略配售基金不计入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范围,易方达战略配售基金可以参与科创板股票的战略配售。
经核查,并经易方达确认,易方达混合型基金系: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 18个月为封闭运作期,在上述期限内以封闭方式运作;2)主要投资策略包括积极关注并深入分析和论证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机会的证券投资基金;3)属于“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易方达管理的易方达战略配售基金与易方达混合型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易方达出具的承诺函,易方达战略配售基金与易方达混合型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易方达出具的承诺函,易方达战略配售基金与易方达混合型基金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经核查易方达战略配售基金 2020 年中期报告及易方达混合型基金的公告信息,易方达战略配售基金的期末基金资产净值和易方达混合型基金的募集金额足以覆盖易方达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2、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南方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南方战略配售基金”)的注册批复及备案证明资料,其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南方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批复文书号 证监许可〔2018〕927 号
基金类型 混合型
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18 年 7 月 5 日
根据南方基金出具的说明,南方战略配售基金封闭期结束将早于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南方基金已就封闭期届满后的后市流动性保障措施提前做好了相应准备及预案。
(2)关联关系经核查,并经南方基金确认,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南方基金 45.00%股权,同时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华泰联合 99.92%股权。除上述情况外,南方基金及其管理的南方战略配售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经核查,并经南方基金确认,南方战略配售基金系:1)在《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制定和实施之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上述期限内以封闭方式运作;3)主要投资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在封闭运作期内主要采用战略配售策略和固定收益策略两种投资策略;4)在募集对象交易条款设置方面具有普惠金融性质的证券投资基金。
综上,南方战略配售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南方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南方战略配售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南方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南方战略配售基金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南方战略配售基金 2020 年中期报告,南方战略配售基金的期末基金资产净值足以覆盖南方基金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3、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汇添富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据汇添富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汇添富战略配售基金”)的注册批复及备案证明资料,其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汇添富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批复文书号 证监许可〔2018〕923 号
基金类型 混合型
管理人名称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18 年 7 月 5 日
根据汇添富出具的说明,汇添富战略配售基金封闭期结束将早于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汇添富基金已就封闭期届满后的后市流动性保障措施提前做好了相应准备及预案。
2)汇添富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汇添富发布的公告信息,汇添富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汇添富混合型基金”)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汇添富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批复文书号 证监许可〔2020〕2283 号
基金类型 混合型
管理人名称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0 年 10 月 13 日
(2)关联关系经核查,并经汇添富确认,汇添富及其管理的汇添富战略配售基金、汇添富混合型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经核查,并经汇添富确认,汇添富战略配售基金系:1)在《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制定和实施之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上述期限内以封闭方式运作;3)主要投资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在封闭运作期内主要采用战略配售策略和债券投资策略两种投资策略;4)在募集对象交易条款设置方面具有普惠金融性质的证券投资基金。经与监管机构确认,因汇添富战略配售基金具有特殊的战略定位,汇添富战略配售基金不计入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范围,汇添富战略配售基金可以参与科创板股票的战略配售。
经核查,并经汇添富确认,汇添富混合型基金系: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 18个月为封闭运作期,在上述期限内以封闭方式运作;2)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战略配售策略、股票精选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股票期权投资策略、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等的证券投资基金;3)属于“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符合《业务指引》第
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汇添富管理的汇添富战略配售基金与汇添富混合型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汇添富出具的承诺函,汇添富战略配售基金与汇添富混合型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汇添富出具的承诺函,汇添富战略配售基金与汇添富混合型基金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经核查汇添富战略配售基金 2020 年中期报告及汇添富混合型基金的公告信息,汇添富战略配售基金的期末基金资产净值和汇添富混合型基金的募集金额足以覆盖汇添富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嘉实战略配售基金”)的注册批复及备案证明资料,其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批复文书号 证监许可〔2018〕925 号
基金类型 混合型
管理人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18 年 7 月 5 日
根据嘉实基金出具的说明,嘉实战略配售基金封闭期结束将早于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嘉实基金已就封闭期届满后的后市流动性保障措施提前做好了相应准备及预案。
(2)关联关系经核查,并经嘉实基金确认,嘉实基金及其管理的嘉实战略配售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经核查,并经嘉实基金确认,嘉实战略配售基金系:1)在《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制定和实施之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上述期限内以封闭方式运作;3)主要投资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在封闭运作期内主要采用战略配售策略和固定收益策略两种投资策略;4)在募集对象交易条款设置方面具有普惠金融性质的证券投资基金。
综上,嘉实战略配售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嘉实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嘉实战略配售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嘉实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嘉实战略配售基金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嘉实战略配售基金 2020 年中期报告,嘉实战略配售基金的期末基金资产净值足以覆盖嘉实基金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5、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华夏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据华夏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华夏战略配售基金”)的注册批复及备案证明资料,其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华夏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批复文书号 证监许可〔2018〕924 号
基金类型 混合型
管理人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18 年 7 月 5 日
根据华夏基金出具的说明,华夏战略配售基金封闭期结束将早于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华夏基金已就封闭期届满后的后市流动性保障措施提前做好了相应准备及预案。
2)华夏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华夏基金发布的公告信息,华夏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混合型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华夏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批复文书号 证监许可〔2020〕2280 号
基金类型 混合型
管理人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0 年 10 月 13 日
(2)关联关系经核查,并经华夏基金确认,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信证券为华夏基金的控股股东。除上述情况外,华夏基金及其管理的华夏战略配售基金、华夏混合型基金与发行人、其他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经核查,并经华夏基金确认,华夏战略配售基金系:1)在《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制定和实施之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上述期限内以封闭方式运作;3)主要投资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在封闭运作期内主要采用资产配置策略、战略配售策略和固定收益策略三种投资策略;4)在募集对象交易条款设置方面具有普惠金融性
质的证券投资基金。经与监管机构确认,因华夏战略配售基金具有特殊的战略定位,华夏战略配售基金不计入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范围,华夏战略配售基金可以参与科创板股票的战略配售。
经核查,并经华夏基金确认,华夏混合型基金系: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 18个月为封闭运作期,在上述期限内以封闭方式运作;2)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战略配售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股票期权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投资策略等的证券投资基金;3)属于“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符合《业务指引》
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华夏基金管理的华夏战略配售基金与华夏混合型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华夏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华夏战略配售基金与华夏混合型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华夏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华夏战略配售基金与华夏混合型基金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经核查华夏战略配售基金 2020 年中期报告及华夏混合型基金的公告信息,华夏战略配售基金的期末基金资产净值和华夏混合型基金的募集金额足以覆盖华夏基金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6、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鹏华基金发布的公告信息,鹏华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混合型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鹏华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批复文书号 证监许可〔2020〕2284 号
基金类型 混合型
管理人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0 年 9 月 30 日
(2)关联关系经核查,并经鹏华基金确认,鹏华基金及其管理的鹏华混合型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经核查,并经鹏华基金确认,鹏华混合型基金系: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 18个月为封闭运作期,在上述期限内以封闭方式运作;2)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融资及转融通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3)属于“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鹏华基金出具的承诺函,鹏华混合型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鹏华基金出具的承诺函,鹏华混合型基金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查阅鹏华基金发布的公告信息,鹏华混合型基金的募集金额足以覆盖鹏华基金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7、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欧基金发布的公告信息,中欧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欧混合型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欧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批复文书号 证监许可〔2020〕2281 号
基金类型 混合型
管理人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0 年 10 月 9 日
(2)关联关系经核查,并经中欧基金确认,中欧基金及其管理的中欧混合型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经核查,并经中欧基金确认,中欧混合型基金系: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 18个月为封闭运作期,在上述期限内以封闭方式运作;2)主要投资策略包括积极关注、深入分析并论证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机会的证券投资基金;3)属于“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中欧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中欧混合型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欧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中欧混合型基金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查阅中欧基金发布的公告信息,中欧混合型基金的募集金额足以覆盖中欧基金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8、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财富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金财富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金财富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5 年 9 月 2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9891627F
法定代表人 胡长生
注册资本 800000 万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股权结构 中金公司持有 100%股权经核查,中金财富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关联关系经核查,中金财富系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中金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中央汇金间接控制申万宏源,直接持有中信建投 31.21%股份。除上述情况外,中金财富与发行人、其他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核查,中金财富系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金财富截至 2020 年 6 月的财务报表,中金财富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9、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信建投投资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信建投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7 年 11 月 2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MA0193JP0G
法定代表人 徐炯炜
注册资本 370000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C 座 109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项目投资。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
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
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股权结构 中信建投持有 100%股权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关联关系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的全资子公司。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中信证券持有中信建投 5.01%股份,中央汇金持有中信
建投 31.21%股份,中央汇金为中金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央汇金间接控制申万宏源。
除上述情况外,中信建投投资与发行人、其他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根据中信建投投资的确认,并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截至 2020 年 6 月的财务报表,中信建投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三)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中金公司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分别签署了参与本次发行的跟投协议和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中信建投投资仅与发行人签署跟投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中金公司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四)合规性意见
1、本次发行的机构投资者目前合法存续,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本次发行的社保及养老基金投资者
目前合法存续,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本次发行的公募基金投资者目前合法存续,属于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上述投资者分别符合《业务指引》第八
条第(一)(二)(三)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2、中金财富、中信建投投资目前合法存续,中金财富作为中金公司依法设立的
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作为中信建投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均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3、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
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
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三、律师核查意见
联席主承销商聘请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本次战略配售中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联席主承销商核查结论综上,联席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符合本
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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