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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ST金洲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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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ST金洲的监管函

平淡 发表于 2021-6-22 00:00:00 浏览:  31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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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69 号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20年 10月 30日,你公司披露《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经 6名董事表决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0 年
第三季度报告》),但你公司未向我部报备与会董事表决票。2020 年11月 12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季报问询函》,要求你公司报备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董事表决票,并核查披露的会议决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021年 4月 16日,你公司披露《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的更正公告》、《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度三季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等公告,前述公告显示,3名独立董事对《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表决情况为弃权,该议案实际未审议通过,你公司直至 2021年 4月 15日才重新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披露。
2、我部先后于 2020年 6月 17日、2020年 9月 3日、2021年 2月 25日、2021年 4月 20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 167号)、《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0〕第 4号)、《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35号)、《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181号),你公司多次申请延期回复,至今仍未回复前述函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 1.4条、第 2.1条、第 6.4条、第 17.1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条、第 2.1条、第 6.4条、第 16.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及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年 6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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