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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有关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照《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就公司董事会九届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修订《理财产品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理财产品管理制度》的修订,能够更好地为上市公司投资理财提供指导和依据,有利于更好的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2、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资金周转的情况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投资收益。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投资理财的资金能得到保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额度内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理财产品的购买决策权,由财务部负责具体经办事宜。
3、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具有保本承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事宜,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4、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影响,该事项遵循了公开和诚信的原则,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名:邢 敏王满仓
张 燕
2021 年 7 月 1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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