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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
及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
《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中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不属于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公司将通过内部办公网络或者其他内部途径公示修订后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期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二、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激励对象的调整以及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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