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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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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小燕 发表于 2021-8-7 00:00:00 浏览:  30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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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召开
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2021半年度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独立性和资金使用的违规情况。
2、经核查,我们认为: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参股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人民币18961.9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4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银行借款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公司同意为参股公司台山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山威利邦”)向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冲蒌信用社申请人民币8000万元综合授信和授信项下用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事项已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因台山威利邦的原股东河南新雅士投资有限公司和盈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其分别持有的台山威利邦40%和30%
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集团”)的全
资子公司厦门盛屯宏瑞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泽实业”),公司对台山威利邦的上述担保被动形成公司对控股股东孙公司的关联担保。由于上述担保义务仍在有效期内,公司根据已签署的担保合同继续履行相关的担保义务,盛屯集团为公司对台山威利邦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该关联担保事项已经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台山威利邦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396万元。
(2)2020年8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后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公司将下属木业板块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各55%的股权分别出售给公司控股股东盛屯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宏瑞泽实业。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上述标的公司(含其子公司)的担保由对全资子/孙公司的担保变更为公司对关联方提供的关联担保。由于上述担保义务仍在有效期内,公司根据已签署的担保合同继续履行相关的担保义务,为降低公司的担保风险,盛屯集团同意为公司对上述标的公司提供的所有担保提供反担保。该关联担保事项已经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上述标的公司(含其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6565.94万元。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调整四川盛屯锂业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调整业绩承诺期限事项是公司与业绩承诺方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盛屯贸易有限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下为应对客观环境变化而对原协议做出的适当调整,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指导意见,有利于减少短期不可抗力因素对盛屯锂业长期发展的影响,有利于稳定四川盛屯锂业有限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促进可持续发展。本次调整事项仅变更了业绩承诺期,不改变原业绩承诺金额、业绩补偿方式等内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业绩承诺调整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调整本次业绩承诺事项,同意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业绩承诺相关补充协议,并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何 晓 周 毅 马 涛
202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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