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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对公司截止2021年6月30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
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江苏利淮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05 亿元,占公司净资产的 3.69%。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二、关于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终止本次资产重组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公司本
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申请的审核结果,不会对公司现有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审议相关议案时,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于北方 徐国辉 俞雪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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