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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雨虹: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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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雨虹: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小时光 发表于 2021-8-10 00:00:00 浏览:  3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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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持续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占用的情形。
2、公司 2021 年 4 月 15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1 年 5 月 10日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 187 亿元的担保;同意以连带责任保
证方式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司下游经销商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授信总额度 100 亿元,担保授权有效期为自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180637.95万元,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 12.36%。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64940.63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 12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 11.29%;对
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5697.32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 1.0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外担保金额为 191570.89 万元,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175873.57 万元;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15697.32 万元。
经核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相关担保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满足了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被担保方资信情况良好,具备偿付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目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会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2021 年上半年,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发生违规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在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2021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第三次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次解锁的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按照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9名激励对象安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次解锁,共计解锁股份35.9546万股。
独立董事:蔡昭昀 黄庆林 陈光进 瞿培华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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