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423|回复: 0

海峡创新: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1年修订)

[复制链接]

海峡创新: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1年修订)

wingkuses 发表于 2021-8-11 00:00:00 浏览:  42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
内部报告工作,明确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
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总
经理为重大事项报告的负责人,负有向主管领导和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并在第一时间进行上报。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收信息的联络人,证券事务部为接收信息的专门机构,对上报的信息和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要求重大事项报告人提供或补充提供其所需的材料,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其处理方式。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人在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该等重大事项,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
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等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相关报告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或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及子公司拟发生上述(一)至(十二)项交易(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需及时上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但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仍需上报。
第十二条 公司或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同时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也需及时上报: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十条第(一)至(十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报告。
第十四条 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或者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同时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也应当进行上报。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应当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及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上报前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十七条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时,或者披露业绩预告后,又
预计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等。
第十九条 出现引起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事项,或者出现可能或者已经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相关
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公司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
资产的 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报告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证券事务部。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公司证券事务部准备临时报告文稿的过程中,报告人有责任提供专业协助或相关初稿。
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接受人。
第二十四条 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报告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负责人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
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事项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报告、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
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确保报告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
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时准确收集、整理和上报重大事项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
任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5-30 14:34 , Processed in 1.092178 second(s), 54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