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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客观、公正判断的立场和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公司本次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及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剩余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权的 366.60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 白东 方文彬 高玉洁2021 年 8 月 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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