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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1年 8月 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6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上述额度内,资金进行滚动使用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6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对《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的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此次调整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
三、对《关于增加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该议案在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前已经得到我们的事前认可;
2、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 BrentAlexander Young 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 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主要是基于截至目前公司关联交易额度实际使用情况及对后续经营计划所制定,是为了满足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属正常商业行为,遵循了公平、自愿的交易原则,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情形。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该等日常关
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该等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四、对《关于聘任 2021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专业执业能力和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在为公司提供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年度审计任务。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尹志尧、吕长江、刘敬东、俞波2021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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