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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报告期内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0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已分别于 2021年 4月 27日和 2021年 5月 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1年度为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孙公司宝船生物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船生物”)和白帆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帆生物”)(资产负债率均超过 70%)提供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担保等方式。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0万元。报告期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35176.87 万元,其中对宝船生物的担保余额为 8968.79 万元,对白帆生物的担保余额为 26208.08 万元,均不存在逾期、涉及诉讼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披露程序,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为保障孙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对外担保审批决策及内部控制程序得到有效落实。
独立董事签字:
玉维卡 莫凌侠 何里文
2021年 08月 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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