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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8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独立董事:朱明江 刘国军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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