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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第 9 次董事会会议
相关议案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1 度第 9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全资子公司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的意见:
本次按揭贷款担保事项属于销售小户型住宅及商业用房办理银
行按揭过程中的开发商保证行为,是为配合公司全资子公司浏河公司销售其开发的浏阳财富新城项目商品房及商业用房而必需的、过渡性的担保措施,符合行业惯例,且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按揭贷款担保事项有助于加快其所开发项目的产品销售和资金回笼,符合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本次按揭贷款担保事项的审查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2.《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接受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的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获得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刘林平先生、裴建科先生、李铭先生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为了满足广润福园项目资金需求,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人
民币贰亿元整,并接受公司控股股东长沙环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而向银行提供的增信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接受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周付生 唐红 周兰2021年 8 月 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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