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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应对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6 万份进行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8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及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计算结果准确;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董事会本次关于注销 1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2、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中除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外,其余 62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49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2020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全额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 62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49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可行权/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草案)》和《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的首次授予的第二个
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
(以下无正文)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8 月 13 日(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谭永庆 李兴明 曾 会
时间:2021 年 8 月 1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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