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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康盛股份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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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康盛股份的监管函

从新开始 发表于 2021-8-16 00:00:00 浏览:  42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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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陈汉康
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23 号
陈汉康、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 7月 27日,你们通过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自 2020年 11月 18日至 2021年 7月 22日,你们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从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 14.88%降至 9.50%,累计变动达 5.38%。你们所持公司股份在累计减少达到 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
2021年 7月 22日和 7月 27日,公司披露《关于 5%以上股东被司法执行减持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预披露的公告》称,陈汉康所持有公司 1%的股份将因司法执行被动减持。
2021年 7月 27日,陈汉康所持公司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被动减持0.57%,首次减持股份时间距披露减持计划未满 15个交易日。
此外,2021年 4月 7日、4月 22日、4月 23日,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分别被动减持 500股、2811800股、8551600股,合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虽然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1年 3月 26日通过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强制执行被动减持的提示公告》预披露了将被
动减持的股份数量,但未预披露具体的减持时间区间,信息披露不完整。
陈汉康、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条、第 2.3条、第 3.1.8条、第 11.8.1条的规定;陈汉康还违反了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还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2.1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年 8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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