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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本次聘任副总经理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及《公司章程》第 95条等规定的禁止任职之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了解,牛妞女士、饶昱红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副总经理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我们同意聘任牛妞女士、饶昱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卢永华蒋志翔林治洪郭小东
王 斌
2021年 8月 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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