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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西安瑞联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联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瑞联新材本次拟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55.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13.7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5786000元,各项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人民币151750132.7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44035867.24元。
截至2020年8月26日,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且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366号)。公司及子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1、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实施 序号 项目(万元) 金额(万元) 主体
1 OLED及其他功能材料生产项目 30000.28 28697.00 蒲城海泰
2 高端液晶显示材料生产项目 31000.12 30377.00 蒲城海泰
3 科研检测中心项目 17000.00 16963.00 瑞联新材
4 资源无害化处理项目 3721.40 3115.00 蒲城海泰
5 补充流动资金 26000.00 26000.00 瑞联新材
合计 107721.80 105152.002、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渭南瑞联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原料药项目的议案》,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实施 序号 项目(万元) 金额(万元) 主体
1 渭南瑞联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原 42300.00 36900.00 瑞联制药 料药项目
合计 42300.00 36900.00
三、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内容和具体操作流程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存在相关设备需要从国外采购的情况,公司决定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从募集资金账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资金账户。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部等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结算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按照合同需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时,由公司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部门填制资金划付单并注明收款单位全称、支付的币种及金额、支付方式、用途等,按公司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资金划付单,通过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进行支付。
3、财务部门汇总与保留相关支付单据,序时逐笔统计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建立明细台账,每月15日前编制上月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并抄送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4、综合考虑募投项目的用款情况,由财务部门定期填写置换申请单,并匹配相关付款清单及支付单据,交由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完成置换申请的审核和批准。置换申请得到审批后,将等额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入公司一般资金账户,同时通知与报送保荐机构备案。
5、财务部门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资金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票据、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6、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置换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及专项意见
2021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从募集资金账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资金账户。
1、监事会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2、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因此,独
立董事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
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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