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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智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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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智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捣蛋鬼 发表于 2021-8-17 00:00:00 浏览:  55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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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半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二、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按照相关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金融机构借款等)。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含)
人民币 10 亿元的中期票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鹏支行申请项目贷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本次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向上述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和要求 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在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查验,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重大或异常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营销业务担保授信的议案》。为了保证公司的营销业务顺利开展,提高市场占有率,保证公司现金流的安全,2021 年公司将向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终端客户、经销商提供银行或外部融资租赁机构的承兑、融资租赁、按揭贷款、保理、融资授信业务担保。以上担保授信总额为 110 亿元。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担保计划的议案》。为
满足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融资需要,公司计划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为 18.912亿元的担保。
以上担保授信总额为 128.912 亿元,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余额 79.13 亿元,占 2020 年年末归属于母公司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经审计)的149.15%,占 2021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合并报表净资产(未经审计)的137.6%。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此页无正文,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苏子孟 李焕荣 王建民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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