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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 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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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00324-2号
致: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14点30分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兴运东路1号长方集团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以及《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经审查和见证,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本次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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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1年8月2日,公司董事会作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1年8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8月18日下午14点30分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兴运东
路1号长方集团会议室召开,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
1、 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77930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5024%。
2、 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76017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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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42%。
4、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0人,代表股份24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77679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219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173%;反
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审议通过《关于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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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777679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219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173%;反
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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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王丽
经办律师:
侯志伟
经办律师:
张艳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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