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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字[2003]56 号文件的规定,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为12374.96万元(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7434.96万元(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1.40%。
公司已建立融资与担保制度。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完全符合证监发[2003]56 号文及证监发[2005]120 号文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三级控股子公司吸收合并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吸收合并事项是为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要求而发生的,有利于提高公司进出口业务规模和影响力,该事项的发生有其必要性,标的资产经评估机构评估,没有违反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三级控股子公司吸收合并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实施了回避表决,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甘亮 郑武生 戴塔根2021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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