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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24 号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 7月 27日,你公司子公司中材天河(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天河”)投资设立子公司江西贡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14亿元;2017年 8月 22日,中材天河注册资本从3亿元增至 10亿元;2018年 10月 25日,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海南国源水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31 亿。对于上述投资行为,你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7 年 5 月,中材天河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建设”)签订《赣州市章江新区农民返迁房项目 K22地块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工程总投资 5.7 亿元,后续中材天河和中太建设与业主方赣州城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城投”)订立了《赣州市章江新区农民返迁房项目第四标段 K22 地块投资建设三方协议》,之后中太建设又退出项目、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三和建设”)加入项目,最后中材天河和陕西三和建设被业主方赣州城投清退。对于上述订立重要合同相关事项,你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 9月 28日,你公司公告称中标海南临高县供水工程 PPP项目,项目投资 11.98亿元。2019年 3月 11日,你公司与业主方临高县项目管理中心,以及合作方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福建世锦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临高县供水工程 PPP项目 PPP协议(草签版)》(以下简称“临高 PPP草签协议”),工程总投资 11.98亿元。2019年 5月 27日,你公司与安徽松柏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代持股权协议》,你公司代持安徽松柏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松柏林”)在公司子公司海南国源水务有限公司 98%的股权,对应出资 2.3471亿元。2019年 7月 9日,你公司子公司海南国源水务有限公司与临高县项目管理中心签订《临高县供水工程 PPP项目 PPP协议(正式版)》,工程总投资 11.98 亿元。你公司后续签订的《临高PPP 草签协议》、《代持股权协议》、《临高县供水工程 PPP 项目 PPP协议(正式版)》,属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进展或变化,你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6年 12月 27日,你公司公告称与业主方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作方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等三家公司签订了《六盘水高中教育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协议》,项目总投资 7.21亿元。但 2017年 4月 27日,你公司又与上述业主方、合作方签订了《关于解除的协议》。2017年 10月 21日,你公司公告称收到业主方土默特左旗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发来的土
默特左旗哈素海新村建设一期工程 PPP 项目中标通知书,确定公司与合作方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成交中标人,中标金额20.5亿元。但 2019年,你公司又与上述业主方、合作方签订了《解除项目协议书》,解除土默特左旗哈素海旅游新村建设 PPP项目中标合作关系。上述项目的解除属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进展或变化,你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 5月 28日,你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桐城市支行出具《关于确保按期还本付息的函》,为控股子公司安徽中材立源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桐城市支行申请的 4 亿元项目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于上述担保行为,你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2.1条、第 7.6条、第 9.2条、第 9.3条、第 9.11条、第 11.11.5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年 8月 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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