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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通过业务专区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经公司复核或深交所审核后,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报送浙江证监局,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规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监会核准或同意注册(以下统称“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
司应当向证监会或深交所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或深交所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
时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和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业务专区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
时披露;深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交所制定
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通过业务专区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或者临
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等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2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
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备案;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立
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增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提供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议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且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应参照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则公司应当就相关事件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候,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利。
以下比较基数较小时出现上述(二)情形的,经深交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4元;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
及格式按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应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
不存在重大差异。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于利润分配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前3至5个交易日内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向深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证监会和《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发生或者正在履行的所有承诺
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本章所列重大事件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信息披露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管理层有关人员
共同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三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
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将相关公告稿提交董事长签字后披露;
(三)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
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及有经营权工厂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其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
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部门和人员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经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业务专区,经公司复核或深交所审核通过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室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报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三)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在深交所业务专区提交公告申请;
(四)董事会秘书对业务专区申请进行复核或经深交所审核并通过;
(五)在符合条件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董事会秘书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报告。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
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和浙江证监局所有问询;
(六)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七)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
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和浙江证监局报告;
(九)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由董事会秘书履行的职责;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其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
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
获悉重大事件的当日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七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
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独立董事负责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执行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对外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
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
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三节 各部门和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及有经营权的工厂负责人为履
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即第二责任人)。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及有经营权的工厂应于每年 2月底前向董事会秘书室提交其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等年度报告编
制所需的材料,每年 7 月底前向董事会秘书室提交其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计划等半年度报告编制所需的材料,应于每月 10 日前向董事会秘书室提交月度的经营情况等资料。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及有经营权的工厂发生本制度
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向公司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
及有经营权的工厂收集相关信息时,各相关部门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七十七条 除遵循本章规定外,公司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及有经营权的工厂还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七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秘书室妥善保管。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存期限 10 年。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及
有经营工厂的有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所借文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八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系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三条 上述知情人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
公司未披露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
第八十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及有经营权工厂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保密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保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根据需要,将保密信息透露给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不视为违反保密责任,但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第一时间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十七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
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保密信息而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八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向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八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九十一条 公司财务总监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的公司、子
公司及有经营权工厂的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密而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没收并归公司所有。
第九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
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九十七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进行合规审查后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同时,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对外进行披露,并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统一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九十八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接待日、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待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的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九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
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日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一百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制度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及有经营权的工厂发生需要
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导致公司按《证券法》的相
关规定被处罚的,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十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地址: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华夏大道 233 号东磁大厦。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咨询电话:0579-86551999、传真:0579-86555328、电
子邮箱:gfgs@dmegc.com.cn
第十三章 附则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告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披露办法》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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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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