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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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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扬少 发表于 2021-8-17 00:00:00 浏览:  36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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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经审阅相关材料进行充分讨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且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8月 1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核心骨干均为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的员工,且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4、公司董事万涛先生、辛豪先生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宜经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宜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16日,并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6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81.45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郭全芳、王廷富、彭韶兵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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