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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
1.经审慎查验,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证监发〔2003〕56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
2.截至2021年6月30日,除以下情形之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
(1)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19167.80万元;
(2)公司为合营公司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提供担保5200万元。
前述担保已按照《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经过公司有权机构的批准且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
二、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业绩承诺补偿期满减值测试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以及与交易对方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于承诺期限届满后对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履行了资产减值测试程序并编制了《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业绩承诺补偿期满减值测试报告》(简称《减值测试报告》)。经测试,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未发生减值,我们认为该测试结果合理,且公允反映了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的减值测试结论,我们对上述结果予以认可;公司聘请了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审议《减值测试报告》时,存在利害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孔祥忠独立董事:姚 颐独立董事:吴 鹏2021 年 8 月 1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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