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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授权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且自有资金充裕,在不影响日常经营业务开展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且本次议案不构成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同意授权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额度不超过(含)人民币 5 亿元进行委托理财。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大安 杜兴强 陈林林
2021 年 8 月 1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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