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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全体监事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意见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全体监事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意见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全体监事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意见公司编制的《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投资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了解。
全体监事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意见
公司编制的《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全体监事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意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
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监事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意见公司编制的《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该规则有利于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全体监事同意《关于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公司2021年上半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经阅读公司2021年上半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核查相关情况,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上半年进一步完善了内控制度,加强了管理创新及风险防范方面的制度建设。目前公司内控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
全体监事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上半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意见公司本次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全体监事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意见》之签署页)监事(签字):
李林杰 张金燕 朱固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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