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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 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信贷担保的议案》,为保证惠
州伊斯科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公司同意为其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的 1 亿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三年。以具体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订合同时间为准。
惠州伊斯科的其他股东惠州大亚湾安耐康投资有限公司和惠州戴泽特投资
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惠州伊斯科 38.5%股权),依照各自持有的惠州伊斯科的股权比例,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至公司不再为惠州伊斯科提供担保为止。
上述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荣军、李群生、张亚兵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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