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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青岛益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本次收购益青生物控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及业务结构,完善产业布局,有效推动各方优势资源加速整合,加强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建设,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本事项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并出具了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收购益青生物控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俞有光高德步
任 斌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月 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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