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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续聘四川华信有利于保障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拟续聘四川华信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友苏:
冯志斌:
马永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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