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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拟审议的“收购青岛益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与本次交易相关资料,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收购益青生物控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及业务结构,完善产业布局,能够有效推动各方优势资源加快整合,加强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建设,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本次交易价格经审计、评估后确定,交易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收购益青生物控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收购青岛益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俞有光高德步
任 斌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月 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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