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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 2021 年上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 号
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
(二)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担保余额为 115000000.00 元。公司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对 2021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经核查,《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我们认为四川华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续聘四川华信有利于保障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续聘四川华信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四川华信为公司 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友苏:
冯志斌:
马永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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